香港“不誠實犯罪”與大陸刑法相關犯罪比較
發表時間:2018-06-17 07:41: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344次
南京刑事律師作為一位在理論和實踐領域都卓有建樹的辯護律師,對于將中國大陸法律和境外法律進行比較研究具有很深的興趣。今天就將香港刑法中所謂的“不誠實犯罪”與大陸的相關罪名做一比較研究,希望大家不吝賜教。
香港并無統一的刑事法典,關于刑事罪名和處罰的各項規定散見于各項條例之中,其定罪和量刑嚴重依賴判例。不誠實犯罪(“Offences of Dishonesty”)香港刑法實務界在司法實踐中所總結出來的一個罪名類別,主要包括以下各罪:
1、敲詐勒索罪(Blackmail)
根據香港《盜竊罪條例》,所謂敲詐勒索是為了獲取個人利益,以惡意提出沒有合法依據的要求。敲詐勒索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與我國大陸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處十年以上徒刑,基本相當。香港立法機構認為敲詐勒索罪是一項相當嚴重的刑事犯罪,對其從嚴懲處,法院在量刑時一般也相當嚴格。根據敲詐勒索罪的嚴重程度,一審可能由裁判法院進行審判,也可能由區域法院或者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判。
2、入室盜竊罪(Burglary)
根據香港盜竊罪條例,入室盜竊并不是簡單的盜竊行為。入室盜竊包含了侵入他人住宅盜竊或者試圖盜竊,也包括入室企圖強奸或者毀壞建筑物,以及入室企圖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一項1993年的立法修正案,將該罪擴展到入室企圖修改他人的電腦程序。而在大陸刑法中,入室盜竊并非一項單獨的罪名,而是盜竊罪的一個情節,且僅僅適用于單純的以非法竊取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行為,如涉及強奸、人身傷害、毀壞財產或者入侵計算機系統的,應當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3、詐騙罪(Fraud)
根據香港的相關刑事條例,詐騙罪是指采用欺騙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結果使某人得到利益或受到損失。香港的詐騙罪和大陸刑法中的詐騙罪不同,并不以受害人向行為人交付財物為要件。只要不正當得到了利益,即使沒有讓他人受到損失,也可以構成詐騙罪。同時,即使行為人自身沒有得到利益,通過欺騙的手段使他人承受損失,也要承受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比如,偽造雇主證明信使自己獲得與自身信用程度不相符合的銀行信貸額度。香港詐騙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4、以欺騙手段獲取金錢利益(Obtaining a Pecuni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
由于香港是判例法地區,本罪的實際定義并未在刑事條例中明確指出,而是由法院根據相關判例予以確定。比如,一個人通過偽造的文件獲取了更高的透支額度,即使該透支額度沒有使用,也構成本罪。本罪最高可處以監禁10年。
5、以欺騙手段獲取財物(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
本罪最高可以處以監禁10年。本罪的一個的例子是使用并非自己所有的獎券領獎,以獲得獎金。
6、搶劫罪(Robbery)
搶劫罪在香港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搶劫罪在香港最高可處以終身監禁,這是香港的最高刑罰(香港沒有死刑)。搶劫罪是指在盜竊財物的同時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以傷害第三人。搶劫罪適用的范圍非常寬,包括學校學生用暴力手段劫取其他學生財物或者武裝劫匪荷槍實彈搶劫金庫等。和大陸區分針對針對物品使用暴力的搶奪罪和針對人身使用暴力的搶劫罪不同,香港法律對此不做嚴格區分,在大陸構成搶奪罪的行為可在香港構成搶劫罪。
7、盜竊罪(theft)
香港的盜竊罪覆蓋范圍很寬,根據香港《盜竊罪條例》,最高可處10年徒刑。不過也并非所有的盜竊行為都適用監禁。在商店盜竊,如案值很小且無前科,可免予監禁處罰,判罰罰款或者社會服務令。扒竊錢包被視為更加嚴重的罪行,可處以12-15個月的監禁。如果存在背信行為,如雇員偷竊雇主財物,則被認為性質嚴重從而罪刑加重。盜竊罪的成立需要具有明顯的違法故意,如果僅僅因為忘記付款而離開賣場,則不構成盜竊罪。撿到東西不歸還或者不交給警方,也有可能成立盜竊罪,這一點和大陸不同,因為在大陸刑法中這一行為顯然構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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