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量刑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7 14:36: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量刑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307條第2款的規定,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根據刑法第307條第3款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從重處罰。
刑事辯護律師對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量刑辯護,應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把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只有一個量刑檔次。《刑法》根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社會危害性只為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設置了一檔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說明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只有重刑、輕刑之分。而且,不管重刑還是輕刑,都得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一量刑幅度內考慮。
其次,把握行為人隋節嚴重”之程度。隋節嚴重”是區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故而,首先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在確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晴節嚴重”的情形之后,必須對情節嚴重的具體程度予以詳細考量量刑辯護。
再次,把握行為人是否屬于司法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犯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從重處罰,這是法定的從重情節。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最后,把握選擇性行為不并罰原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屬于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行為之一,即可成立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同時實施兩種行為的,也只能構成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也就是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行為具有可選擇性,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的行為成立犯罪,幫助當事人制造偽證的行為也成立犯罪,既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又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只成立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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