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17 14:24:2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假廣告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22條和第231條的規定,自然人犯虛假廣告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虛假廣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虛假廣告罪是情節犯,即只有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后果達到情節嚴重時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何為情節嚴重,目前尚無具體的認定標準。由于虛假廣告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因此,對虛假廣告罪社會危害性的認定也應從對市場秩序造成擾亂的程度、后果等方面來考慮。判斷情節嚴重也要看對市場秩序擾亂的程度,并應當根據虛假廣告的內容、手段、方法、地點以及后果等因素從三個方面判斷:第一,是否使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第二,是否使其他同類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第三,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是否因虛假廣告行為牟取了重大的非法經濟利益。具體而言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多次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2)虛假廣告宣傳使用戶和消費者蒙受重大損失的;(3)牟取特別巨大的非法利益的;(4)虛假廣告宣傳導致同類生產經營者遭受重大損失的;(5)雖未獲得巨大非法利益,但嚴重干擾了商品市場交易秩序和正當的競爭活動;(6)引起其他嚴重社會后果的。此外,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7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也有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對虛假廣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作了明確規定,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刑法部分條款數額執行標準和情節認定標準的意見》第28條規定,《刑法》第222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4)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我們認為這些都可以作為虛假廣告罪定罪量刑時認定情節嚴重的參照。當然,在《立案追訴標準(二)》公布施行后,原有的各種認定標準應當與《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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