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5:34: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刑事責任量刑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犯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刑罰適用過程中,應當注意“情節嚴重”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破壞生產經營罪之“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作出規定。參照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筆者認為,破壞生產經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萬元以上的;(2)接近5萬元(達到這一標準80 010以上),且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破壞生產經營3次以上的;②糾集3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③破壞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物資的生產經營的;④破壞急需生產、生活資料的生產經營的;⑤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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