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發表時間:2022-01-13 16:18: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5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一級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一級量刑標準( 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一級怎么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故意傷害罪(輕傷)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相應刑期確定基準刑:
(1)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增加輕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增加輕傷一級一人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法院規定故意傷害輕傷一級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故意傷害罪(輕傷)量刑指導意見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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