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二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發表時間:2022-01-13 16:13:1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7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二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希望能幫助大家。
江蘇故意傷害輕傷二級量刑標準(致人輕傷二級怎么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的量刑指導意見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確定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相應刑期確定基準刑:
(1)增加輕微傷一人的,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增加輕傷二級一人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增加輕傷一級一人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刑法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法院故意傷害輕傷二級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故意傷害罪(輕傷二級)量刑指導意見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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