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刑事責任量刑律師辯護
發表時間:2017-10-16 14:56:04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9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刑事責任量刑律師辯護,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95條的規定,犯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本罪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尚無任何司法解釋或規定可循,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除《刑法》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外,以下因素也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在裁量刑罰時予以考慮:
(1)傳授的犯罪手段。所傳授的犯罪手段的暴力程度、殘酷程度可直接影響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從而影響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情節輕重。例如,同樣是傳授殺人罪的犯罪方法,行為人傳授他人用“凌遲”方法殺人的明顯要比傳授他人用“安眠藥”殺人的情節嚴重。
(2)傳授犯罪方法的時間、地點、環境。例如,行為人處于貧困饑餓狀態下向他人傳授盜竊方法比待業青年在無所事事時向他人傳授盜竊方法的情節要輕。
(3)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行為人傳授未成年人犯罪方法比傳授成年人犯罪方法的情節嚴重;行為人傳授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方法比傳授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方法的情節嚴重。
(4)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所引起的后果或造成的影響。被傳授人實施了所傳授的犯罪行為的比沒有實施所傳授的犯罪行為的情節嚴重;被傳授人完成了所傳授的犯罪行為的比未完成所傳授的犯罪行為的情節嚴重。
(5)傳授犯罪方法的動機。動機是否惡劣可以影響情節的嚴重程度,如以反黨、叛國為動機而傳授犯罪方法的比以炫耀、斂財為動機而傳授犯罪方法的情節嚴重。
(6)傳授犯罪方法的內容。所傳授的是何種性質的犯罪、傳授了一種犯罪的方法還是多種犯罪的方法都能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傳授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方法顯然比傳授普通刑事犯罪的犯罪方法情節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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