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20-11-22 11:00: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4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0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11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自然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一、如何理解“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標準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數量巨大”,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
二、管制的適用
管制刑適用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罪行較輕,危害較小的犯罪分子。若適用管制,須具備兩個條件:(1)罪行輕,危害小。對罪行輕的考察主要從兩方面進行:一是客觀危害小。首先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少。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追訴標準是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如果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適用管制,則非法出售發票的數量應該在25~50份之間。其次是出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二是主觀惡性小。例如,系初犯、偶犯,犯罪動機情有可原等。(2)人身危險性較小,不需要關押。如果犯罪人的罪行雖然較輕,但人身危險性很大,就不能適用管制,這是適用管制的核心條件。考察人身危險性,主要考察是否悔罪。悔罪表現是指犯罪分子反省以后,是否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否真誠悔罪。
具體來說,對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管制主要考察以下幾個因素:(1)非法出售發票的數量;(2)是否初犯、偶犯;(3)是否悔罪;(4)是否犯罪預備、未遂或中止;(5)是否自首或立功;(6)是否脅從犯;(7)是否未成年人;(8)非法牟利的多少;等等。
三、沒收財產的適用
刑法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第三檔次法定刑規定了沒收財產刑。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對這一刑罰的適用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沒收財產刑與罰金刑的選擇并處
刑法對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第三檔次法定刑規定的財產刑是“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屬于相對必并制。如果適用第三檔次法定刑,就必須并處財產刑,但要在罰金與沒收財產之間選擇。沒收財產是最嚴厲的附加刑,適用于非常嚴重的犯罪,既包括罪行嚴重,也包括人身危險性嚴重。罪行嚴重,是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遠遠大于500份或者票面額累計遠遠大于250萬元,還包括行為人多次實施該類行為,以及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很大,如拒不認罪,百般抵賴等。總之,對于這類貪利性極強且社會危害極大的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并處罰金并不足以遏制其貪利動機的犯罪分子,就要適用沒收財產刑。當然,選擇并處沒收財產刑要慎重,適用罰金能達到預防目的的就不要適用沒收財產刑。
(二)沒收財產范圍的確定
沒收財產刑包括沒收全部財產和沒收部分財產。對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來說,是沒收全部財產,還是沒收部分財產,主要考慮三種因素:(1)對犯罪分子所判主刑的輕重。沒收財產作為附加刑,其嚴厲程度應當與主刑嚴厲程度基本相適應,不能過于懸殊。因為犯罪分子被判的主刑的輕重直接關系到犯罪分子能否重返社會生活的問題,而對犯罪分子本人的財產是沒收全部還是部分,則直接影響犯罪分子重返社會生活的正常化。(2)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大小。(3)犯罪分子家庭經濟狀況的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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