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人員容易犯幾宗罪?
發表時間:2018-03-16 23:40: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資深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農村基層人員容易犯幾宗罪?,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南京刑事律師進行的實證研究,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及村委會村黨支部犯罪率的高低,是與該農村的經濟發展程度成正比的,經濟發展程度越高的農村地區,基層工作人員犯罪的可能性越高,犯罪數額也越大,社會危害程度也越嚴重,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當然與他們放縱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漠視黨紀國法有關,然而這與他們所處的環境有關,特別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決定意識這一理論在犯罪領域的體現其正確性,基層工作領域經濟利益越大,可以尋租的機會越多,則基層工作人員必然受到的誘惑越大,其腐敗變質的可能性越大,南京刑事律師認為,應進一步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完善監督制衡制度,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以確保基層工作人員不敢貪不能貪不愿貪。作為省級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合伙人,南京刑事律師非常關注,農村的法律建設也代理過不少涉及農村基層組織的刑事犯罪辯護工作,對這個問題有較深的研究。
南京刑事律師認為,農村基層人員犯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隨著很多城市城中村改造進程的不斷加快,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農村基層人員犯罪活動也在不斷增加之中,國家為城中村改造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這些優惠政策需要通過農村基層工作人員之手,才能傳遞到廣大農民群眾中。特別是在涉及對村民群眾的承包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時候,由于所涉及的經濟利益十分巨大,而村集體組織的財務監管制度,存在體制上的缺陷,往往不公開透明,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往往會鯨吞貪污、瞞報私分國家所撥付的補償款,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侵吞村集體組織的財產。
其次,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所實施的犯罪,一般為身份犯罪,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和職務侵占罪等職務性犯罪的主體,村委會和村黨支部雖然不是基層政權組織,而是屬于村民自治組織和黨的基層組織,但是仍然肩負著國家法律所賦予的特定權能,存在比較明顯的準政權組織特征,具有較大的權力尋租空間。
第三,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主要集中在財產犯罪方面,其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貪污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等。由于中國農村基層組織的運作在法律制度上并不完善,沒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權力制衡和監督體系,這從另一個方面導致了農村基層工作人員的犯罪多發。
第四,雖然我們國家現在已經執行了大學生村官等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制度,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農村一直是我國基層社會治理的難點和薄弱環節。農村宗族勢力和黑惡村霸勢力干涉著農村基層組織的運作,加上一些農村基層組織的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這就給他們的違法犯罪活動埋下了伏筆。
第五,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和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犯罪行為的高發存在很強的相關性。村委會的換屆選舉是三年一次,換屆選舉時,各種勢力之間的爭奪異常激烈,現任的工作人員和參加村委會選舉的候選人之間,村中的村霸土豪和代表廣大村民利益的黨員干部之間,以及不同的宗族之間,往往存在強烈的沖突。此時容易爆發賄選、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
第六,這些年的農村建設雖然取得很大進展,但宗族勢力、黑惡村霸勢力有所回潮、滋長,嚴重擾亂了農村的社會秩序和治安。農村的村委會黨支部等基層組織長期被宗族勢力所把持,在農村查處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犯罪行為,往往遇到很多阻力,同一宗族或者同一利益集團的成員之間往往互相包庇。這也進一步刺激了很多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仗著宗族勢力撐腰,肆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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