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1-10 14:23:3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8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410條的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是本罪的加重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實施本解釋第四條規定的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價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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