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
發表時間:2017-11-10 10:13:0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9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構成要件,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為此,制定了《邊防檢查條例》《外國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入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不義之財。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在國際上給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采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本條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數罪關系,因此,對該條款規定的情況,應當按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后實行并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地區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以走私、拐賣婦女、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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