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與侮辱罪、誹謗罪的競合
發表時間:2017-11-08 15:37:0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與侮辱罪、誹謗罪的競合,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情節惡劣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與侮辱罪、誹謗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
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和名譽;而本罪侵犯的則是作為群體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侮辱罪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表現為行為人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雖然侮辱、誹謗行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還可以采取口頭、動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現為在出版物中刊載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侵犯的是作為群體的少數民族;而侮辱罪、誹謗罪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
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而侮辱罪、誹謗罪則只能是直接故意,行為人具有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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