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廣告罪的認定和處罰
發表時間:2020-11-25 20:17:2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虛假廣告罪的認定和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的關鍵看利用虛假廣告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屬于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尚屬一般不宜以犯罪論處,可以適用民事或者行政處罰措施。
(二)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事實上依照《商標法》規定處罰,就是根據經營假冒他人注冊的商標行為(包括偽造、變造他人注冊的商標),如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即按商標法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則應按假冒注冊商標罪處罰,不能以虛假廣告罪定性。所謂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處罰,根據“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行為”,雖然這種行為也有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但它不是以虛假廣告的方式表現的,故不能認定為虛假廣告罪,只能依照產品質量法規定作行政處罰。虛假廣告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雖然犯罪人主觀行為上都有虛假、假冒的一面,但這兩個罪仍有重要的不同:
1.直接客體不同
虛假廣告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的管理秩序,而假冒商標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注冊商標的管理秩序。
2.客觀行為不同
虛假廣告罪客觀方面是使用虛假廣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
(三)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之間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假廣告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廣告市場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后者則是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二是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則是采用隱瞞真相和虛構事實的欺騙方法;三是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而后者則是一般主體。
(四)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即觸犯了本法第140條的規定,同時生產者、銷售者又以虛假廣告的方法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欺騙宣傳的,在此情況下只能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不能再定虛假廣告罪。因為凡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通常都有以虛假廣告作欺騙宣傳的行為,這符合牽連犯的規定,故擇一重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并罰的原則。但是對于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來說,在“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仍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者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構成虛假廣告罪。
【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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