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20-11-25 20:33:3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0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并證明其來源的行為。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本條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鑒于這類犯罪社會影響惡劣,為適應反腐敗斗爭的需要,對其加重刑罰是必要的,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這樣修改,加重了對這類犯罪的懲處,在量刑上又與貪污賄賂犯罪有所差別。司法實踐中,對涉嫌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盡力查證犯罪事實,依照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嚴懲。
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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