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59:4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91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招搖撞騙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1.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騙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雖然也有“詐”的成分,但卻是以q恫嚇”被害人為特征,即對財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嚇,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2.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其直接侵犯的不僅可能是財產權,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只能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犯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后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于情節嚴重的司法認定,有賴于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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