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7 15:19:40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9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行為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于因行為人的搶劫行為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為“搶劫致人死亡”。此外,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到財物后,出于滅口或報復等其他動機又故意殺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實行搶劫罪后,當時沒有暴露,以后被人發覺,而故意殺死檢舉揭發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搶劫致人死亡”,應對犯罪分子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并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罪并罰。根據本法第269條的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構成轉化的搶劫罪。因行為已轉化成搶劫罪,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導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也應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以上就是關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罰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