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處罰分析
發表時間:2017-11-07 15:04: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7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辯護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處罰分析,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6條第1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規定為犯罪。第2項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考慮”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將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行為規定為犯罪。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國際交往的增多,我國公民、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一些公民、企業試圖通過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僅損害了我國的整體聲譽,而且會對其他公民、企業形成一種惡性誘導。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在犯罪構成上與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基本相同,不同之處有兩點:(1)主觀方面限定于“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2)行賄對象限定于“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1.外國公職人員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職人員”是指外國無論是被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以及為外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同時,該公約第2條第1款規定,“公職人員”的范圍包括:(1)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在締約國中擔任司法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2)依照締約國本國法律的定義和在該締約國相關法律領域中的適用情況,履行公共職能,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履行公共職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任何其他人員;(3)締約國本國法律中界定為“公職人員”的任何其他人員。由此可見,該公約的“外國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范圍并不相同:“外國公職人員”比“公職人員”的范圍小,僅是“公職人員”的一部分。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外國公職人員”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外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外國無論是經任命還是經選舉而擔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職務的任何人員。這是從職務上限定的公職人員范圍。二是外國行使公共職能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為外國,包括為公共機構或者公營企業行使公共職能的任何人員。這是從事務上限定的公職人員范圍。這種公共機構,應該是指非營利機構,即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公營企業,也稱政府企業,是指政府可以憑借所有權、控股權或者管理條例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公營企業是一種各國都存在的經濟成分。如美國的公營企業主要分布在科學技術研究問、基礎設施、公共產業領域等方面。從各國情況看,公營企業范圍大體應涉及6個方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物資儲備企業;公共產業;基礎產業與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產業;軍工生產;自然壟斷部門。
2.國際公共組織官員
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條第3項的規定,“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是指國際公務員或者經此種組織授權代表該組織行事的任何人員。國際公務員,也稱國際職員,:指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聘用的各類工作人員。國際公務員按職務性質一般可分為高級官員、業務類官員和一般事務類人員;按職位地域性質可分為受地域分配限制和不受地域分配限制;按合同種類可分為長期合同、定期合同和臨時合同。因此,“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受國際組織聘用的國際公務員。這里強調的是其職務特征;二是雖沒有受國際組織聘用,但受國際組織授權代表該組織行事的人員。這里強調的是其職權特征。
(二)處罰
犯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金。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主動交代”,是指行賄人自己或者由其親屬陪同,主動向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如實交代行賄事實。“在被追訴前”,是指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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