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6 17:06:05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2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條第2款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檔次的刑罰。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這里所說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
由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一般而言,情節嚴重應包括下列情形:(1)多次偽造、變造、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2)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數量較大的;(3)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艾件又出售、出租的;(4)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經茸,嚴重干擾國家金融秩序的;(5)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陣,進行詐騙的;(6)利用偽造、變造、轉讓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進行營業,給客戶、經營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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