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處罰
發表時間:2017-11-06 16:31:46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處罰,希望能幫助大家。
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分別承擔以下刑事責任:
1.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喜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必上2倍以下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嚳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
3.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
4.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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