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
發表時間:2017-10-23 09:49:4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863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是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應當按照該項規定處罰。“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等等。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在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只有當拐賣行為具有上述8種情形之一,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才應當判處死刑。何謂情節特別嚴重?1997年《刑法》對此未作規定,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主要包括: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罪行特別重大的;拐賣婦女、兒童8人以上;強奸被拐賣的婦女3人以上;誘騙、強迫3名以上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3名以上被拐賣婦女賣給他人并強迫其賣淫的;綁架手段極其殘忍、惡劣的;綁架婦女、兒童多人,具有極大社會危害性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賣往境外達5人以上的等。
以上就是關于: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