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微傷之耳廓創傷
發表時間:2020-11-26 23:57:4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62次本條款中耳廓創沒有專指創的性狀,無論是銳器創、鈍器創、撕裂創等,都可以適用本條款。對于創的大小也沒有界定,只要是符合法醫學上創的定義即可適用本條款鑒定。對于創的發生部位在本條款中界定的比較明確,就是在耳廓部位,凡是超出耳廓部位的就不能適用本條款。耳廓創的程度在這里沒有界定,并不需要穿透創,也不需要創的深度一定要達到耳廓的軟骨,只要是耳廓的皮膚裂開,有明顯的創口、創底、創壁、創角及創緣,就可以確定為創。
對于輕度的劃傷、擦傷、挫傷出血的,臨床上一般不能確定是創性質的,如果本鑒定標準中沒特殊規定的,也可以適用本條款類推性鑒定。但是首先要確定沒有可見性創的外耳血腫是不能適用本條款鑒定的。但在司法鑒定中有的耳廓創可能合并有局部血腫的,如果在本鑒定標準中沒有規定耳廓血腫的,也可以適用本條款類推性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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