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損傷輕微傷之眶內壁骨折
發表時間:2020-11-26 23:58:1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5次本條款在適用時要注意的就是只要臨床上能確定為一側眼眶內壁骨折的,就符
合本條款的規定。不需要有其他的附加臨床癥狀及體征,也不需要有后遺癥存在。本條款的規定是劃在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中的,現在劃為輕微傷的鑒定條款,在總體上認為此條款規定的有點太寬限。但是從條款的規定上分析,真正是單純性眶骨內壁骨折的并不是太多,一般是合并有眼的損傷及眼的功能障礙,或者是合并有不同程度的鼻骨骨折等。所以在鑒定時可以從其他的合并損傷來鑒定。
本條款所規定的眶內壁骨折,是本鑒定標準的最低限,上限是兩側的眶內壁骨折。因為本條款規定的比較明確,就是一側眼眶內壁的骨折,所以只有臨床上通過客觀檢查能證明是眼眶內壁骨折的才完全符合本條款的規定,不需要其他的任何附加條件,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鑒定。損傷后即使沒有任何臨床癥狀及體征的,能有充分的客觀證據證明此次的眼眶內壁骨折與本次的外傷構成因果關系的,就可以適用此條款鑒定。對于眼眶內壁骨折的類型如果超出本條款規定的,例如粉碎性骨折、凹陷性骨折、爆裂性骨折或是骨折碎片移位等,如果能適用其他條款鑒定的,就適用其他條款進行鑒定,如果沒有相近條款類推的,就可以適用本條款類推性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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