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律師李首道:邵某某故意殺人案復核辯護詞
發表時間:2020-06-13 11:52:3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92次邵某某故意殺人案復核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接受江蘇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指派本人擔任邵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在上訴階段的辯護人。本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查閱了一審案卷材料。會見了上訴人,聽取了上訴人的意見。辯護人針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對于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持異議,上訴人邵某某其本人表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不持異議。
二、一審對上訴人邵某某量刑過重:
1、上訴人邵某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坦白:
上訴人邵某某在偵察機關的訊問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偵查機關多次訊問中穩定供述,在一審庭審中當庭認罪,應當認定為坦白。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2、本案屬于激情犯罪:
本案中上訴人坦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于找到主要證據即被害人的尸體具有重要作用,對于本案的破獲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量刑時應當予以體現。
2、無違法犯罪記錄,初犯。
三、即使對其適用死刑,其不屬于可以立即執行的情形,可以緩期兩年執行:
1、本案起因是由于感情糾紛,兩人為同居關系,因爭吵引發本案:
根據1999年10月《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應當將此類案件區別于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2、依據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在實際中一般認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人死亡的為后果嚴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為犯罪后果特別嚴重。
本案屬于后果嚴重的情形,不屬于后果極其嚴重。
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犯罪情節
3、因上訴人邵某某社會表現良好,自證人證言中可以看出周圍的人對其殺人時感到震驚,出乎意料。加之本案的發生具有臨時起意的特點,不屬于有預謀殺人。
因此,上訴人邵某某不屬于人身危險性極大的情形。
4、本案中一審認定上訴人邵某某犯罪情節極其惡劣,辯護人認為尚不足以構成極其惡劣的情形:
⑴、上訴人邵某某殺人后藏匿尸體,又通過手機制造被害人去外地打工、被傳銷,意圖逃避法律制裁,這是犯罪后的一種常見的心理,也是犯罪后常見的行為。這一部分的行為尚不能評價為情節極其惡劣。
⑵、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正確適用死刑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列舉了以下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故意殺人犯罪:暴力抗法而殺害執法人員的;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殺人的;持槍殺人的;實施其他犯罪后殺人滅口的;殺人后為掩蓋罪行或者出于其他卑劣動機分尸、碎尸、焚尸滅跡等。
本案情節不屬于特別惡劣的情形,本案中被害人的尸體確實已經被粉碎。但是這一結果與上訴人邵某某的主觀故意并不一致。邵某某是由于知曉該污水處理池地處偏僻,日常無人到達,主觀上追求的是藏匿,而非毀尸滅跡。
因此從主客觀一致的角度進行評價,本案情節尚不構成極其惡劣。
綜上,考慮到本案發生的起因、上訴人邵某某的主觀故意、本案具體情節以及邵某某其認罪悔罪的態度,建議對上訴人邵某某適用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李首道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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