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一審辯護意見(第二次)
發表時間:2024-03-05 15:53:5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7次請尊重常識和事實 作出經得起檢驗負得起責任的判決
------***涉嫌非法行醫罪一審辯護意見(第二次)
結合前面兩次開庭的質證材料,以及本次開庭各被告人的當庭陳述與辯解,辯護人認為在第二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這個問題上,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仍然不足。
第一部分 常識
一、今天追究的是未成年人可以成為犯罪主體之后的責任問題,對其不具備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不應當舉證,但偵查人員偵查、公訴人舉證。
1、社會調查應當舉證原件,但公訴人沒有舉證原件。
2、偵查機關補充材料應當裝入偵查卷,但第二份結論沒有裝入偵查卷,而是裝入檢察卷。
3、沒有證據明證主觀故意,僅僅憑借不成立不應當出現在法庭的證據,之后進行推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背證據確實充分的原則。
4、在第一次庭審時明知應當解除戒具提醒法庭,法庭做法錯誤而不監督,第二次庭審過程也沒有監督。
5、公訴人甚至連是否共同設立、是否共同行醫、什么事致死原因都沒有完成舉證。
6、本次出庭的公訴人不是起訴書列明的公訴人,其本次出庭沒有相關文書證明其系屬依法出庭公訴。
這是法律常識,但這種法律常識不是公訴人的法律常識。
二、相關法定必須查明的事實法庭依然沒有查明。
公正、謙抑和人道是現代刑法追求的三大價值目標。建立在此價值基礎上的現代法治,其基本要求就在于保障個體的憲法權利,只能通過公開、平衡的控辯來靠近真相,未經審判不得認定個體有罪。“依法治國”喊得震天響,相關人員就是聽不見。
姑且不論偵查起訴環節,辯護人在出庭辯護過程中,先后提醒法庭解除戒具、查明犯罪目的動機、查明實施行為時的主客觀原因問題、都被明確拒絕,雖然后來部分采納,但違法的事實已經無法更改。
未成年人犯罪的審理應當依法審理,這是法律常識,但是法庭在辯護人明確指出法律規定應當查明的情況下用漠然甚至是拒絕踩踏了辯護人的法律常識。
三、未成年人的案件審理應當保護人權,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但是:
1、第二被告人被剃頭接受審判,第一次穿著馬甲受審。
2、審判長沒有下達命令法警將法定代理人架出法庭,母親當庭被架出法庭,這種不文明執法很可能播種仇恨。
3、第二被告人攜帶戒具受審傷及人格尊嚴,尤其辯護人不能接受的將雙手銬在背后受審。
4、未成年人案件審理應當注重司法效率,可法庭歷時六個月、多次次庭審至今未判。
5、附帶民事訴訟文書既沒有送達第二被告人也沒有送達法定代理人,合議庭當庭直接將法定代理人列為被告也沒有告知訴訟權利,甚至沒有征求法定代理人意見就宣布審理,違反民事訴訟的規定。
6、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民不是坐在被告席上審理,直接違反規定。
7、在變更公訴人出庭的情況下,法庭沒有詢問訴訟參與人是否對出庭人員有無異議,系屬違法。
8、辯護人申請審判長和主審法官回避本案審理,但審判長當庭駁回回避申請,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9、針對被害人親屬提交的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承諾書和協議書,法庭沒有要求公訴人質證,違反法律規定。
辯護人以為,這是法律常識,甚至可以說是生活常識??上мq護人的法律常識不是未成年法庭的法律常識。
四、應當查明致死的準確原因而沒有查明。
鑒定委托事項是死因與用藥的因果關系鑒定------即死因與藥物的相關問題,但鑒定意見沒有回答這個問題,卻被公訴人舉證確認與案件相關。
1、關于過敏源問題。鑒定人認為可以查明過敏原因,應當可以查明而沒有查明。
2、藥物問題。藥物由誰來決定(即處方權)才是關鍵所在,但至今沒有查明作出定論。第二被告人的行為是被人指揮利用的行為還是自主行為,也沒有明確定性。
3、死者生前總共使用四種藥物,但其中的兩種藥物與被告人無關。
辯護人以為案件刑事案件的因果相關應當明確,這是法律常識。然而辯護人的法律常識受到不僅是法庭甚至是公訴人的嘲弄。
第二部分 事實
一、第二被告人***不存在自12歲開始從事非法行醫的行為,被告人12周歲至不滿16周歲一直罪讀書,不可能存在共同經營診所的行為。
二、第一被告人自2012年開始一直在**區小河鎮經營診所,先后三次罰款和沒收藥品,之后又繼續從事非法行醫行為。
三、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第一被告人實施處方權,進行配藥,在被害人病情加重突發出血的情況下進行不正當處置所致。
辯護人認為被害人死亡后果是由于第一被告人的原因造成,第二被告人僅僅是被其指揮從事輔助活動,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產生于第二被告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第三部分 證據
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第二被告人的行為是自主行為,只能證明是第一被告人指揮的行為。
二、過敏體質是可以鑒定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死者究竟是什么性質的過敏體質,死者過敏體質不明確。
三、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死者致死原因與第二被告人的行為相關。
四、現有證據不能排除死者致死原因完全由第一被告人造成。
五、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和第一被告人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存在盈利的目的和真正獲得利益。
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致死原因由被告人造成,也不能證明第二被告人存在共同犯罪。
綜上,基于常識和事實,現有證據不能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基于疑點利益歸于被告,基于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應當判決第二被告人無罪。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的辯護人: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姬傳生律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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