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故意傷害案復核辯護詞
發表時間:2024-03-05 15:57:3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88次高某某故意傷害案復核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接受高某某之母王某某委托,指派本人擔任高某某故意殺人一案在復核階段的辯護人。本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查閱了一審案卷材料。會見了原審被告人,聽取了原審被告人的意見。辯護人針對本案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以及量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對于一審認定的事實,罪名不持異議,一審原審被告人高某某其本人也表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與罪名不持異議。
二、關于一審量刑,辯護人認為一審量刑過重,原審被告人有如下法定、酌定從輕情節:
1、原審被告人應當認定為自首:
2017年12月13日17時許,路人發現可以情況時,原審被告人高某某大呼“報警啊”。警察到達現場時,高某某并無拘捕行為,只是情緒激動,并有自殺的念頭。但是在其母親與舅舅的勸說下,放下兇器。并跟隨警察到派出所。在偵查人員接下來的訊問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偵查機關多次訊問中穩定供述。
原審被告人高某某在案發的表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中2的規定:
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拘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應當自動投案。
上述意見中,第一條第四款規定:
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拘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一審對原審被告人高某某的量刑沒有能夠體現上述意見規定的從輕處罰之精神。
2、本案起因源于感情糾葛:
雙方對于這種感情糾葛都附有責任,不能說歸責于單一某方。因此,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解釋以及精神,對于這一類案件的刑罰應當區別于普通的惡性刑事案件。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
依據原審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以及其他證據,可以看出高某某在本案中并不是把感情當作兒戲。其開始時認真對待這段感情,并希望能夠結成正果。然而這段不倫之戀給其造成極大困擾,并使其沖動之下造成嚴重后果。
3、原審被告人高某某社會表現一貫良好,在本案之前沒有違法犯罪記錄,為初犯,其人身危險性以及主觀惡性并不是特別惡劣。
綜上,希望合議庭復核時考慮上述因素對其從輕處罰。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辯護人: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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