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搶劫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2:48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5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搶劫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構成搶劫罪的,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
(5)搶劫致一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數額、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重傷二級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傷一級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構成殘疾的,每增加一級,再增加三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一次搶劫犯罪行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犯罪數額每達到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量刑起點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數額每達到4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險性工具搶劫的;
(2)搶劫后為便于逃脫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強制的;
(3)預謀搶劫、流竄作案或者結伙搶劫的;
(4)為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搶劫的;
(5)在公共場所當眾搶劫的;
(6)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轉化型搶劫,僅以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3)因生活所迫或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7.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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