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盜竊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31: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盜竊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1.根據盜竊數額和相關情節,在下列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數額未達到較大起點且不屬于情節輕微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達到2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不滿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2)盜竊數額達到5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達到2.5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2.5萬元以上,未達到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盜竊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盜竊數額達到4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3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盜竊數額達到20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數額在20萬元以上,未達到40萬元的,每增加2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盜竊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數額巨大或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但盜竊未遂的,應根據相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綜合考慮犯罪未遂等量刑情節后決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并具有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等情形之一的;
(2)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4)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7)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8)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9)為違法犯罪而實施盜竊或者將盜竊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應當數罪并罰的除外;
(10)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減少基準刑:
(1)因生活所迫或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將部分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可按比例減少刑期。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家庭成員、近親屬的諒解程度,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盜竊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決定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進行比較,既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對應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未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既遂部分作為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增加基準刑的50%以下。
6.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作為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7.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單處罰金的,一般應在盜竊數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處,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五萬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罰金。依法沒收財產的除外。
8.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
(2)具有多次盜竊、扒竊情形之一,且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
(3)教唆、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盜竊的;
(4)為違法犯罪而實施盜竊或者將盜竊的財物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6)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拘留的;
(7)拒不退贓退賠的;
(8)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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