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蘇省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指導意見
發表時間:2023-07-27 19:22:1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51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2023年江蘇省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指導意見,希望能幫助大家。
2023年江蘇省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量刑指導意見
1.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容留、介紹二人賣淫的;
(2)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3)一年內曾因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又實施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
(4)非法獲利達到1萬元的。
引誘一人賣淫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引誘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對象、獲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刑期;
(2)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3)引誘他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刑期;
(4)引誘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5)非法獲利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引誘五人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賣淫的;
(2)引誘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達到三人的,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以上該類人員賣淫達到五人的;
(3)非法獲利達到5萬元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人數、對象、獲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2)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刑期;
(3)引誘他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四個月刑期;
(4)引誘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八個月刑期;
(5)非法獲利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人數和非法獲利數額不得同時用以增加刑罰量,二者均明確的,以確定基準刑較重的標準計算。
4.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從事以上行業的其他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利用網絡、短信發布招嫖信息、散發小廣告等公開引誘、介紹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次數達到人數5倍以上的;
(3)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4)在公共場所公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5)引誘、介紹他人到境外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境外人員到境內賣淫的;
(6)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7)以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為業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犯罪所得無法查實的,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7.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適用緩刑:
(1)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2)曾因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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