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指導意見及量刑細則
發(fā)表時間:2023-07-27 19:18:4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7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指導意見及量刑細則,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法持有毒品罪量刑指導意見及量刑細則(江蘇省2023年)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毒品數(shù)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達到數(shù)量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增加一年刑期。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達到數(shù)量較大起點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3)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shù)量較大”標準,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至(四)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鴉片二十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的,按比例折算為海洛因的數(shù)量后,根據(jù)前述規(guī)定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涉及兩種以上毒品的,可將不同種類的毒品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shù)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依據(j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已根據(jù)相關情節(jié)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在戒毒場所、監(jiān)管場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持有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jù)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情節(jié),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shù)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處罰金一般不得低于二萬元。
6.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shù)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對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內容摘自2023 江蘇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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