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就認罪認罰,江蘇量刑可從寬20%
發表時間:2020-02-08 16:50:53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3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偵查階段就認罪認罰,江蘇量刑可從寬20%,希望能幫助大家。
8月20日,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江蘇省司法審判實踐,江蘇高院制定了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厘清了認罪和認罰的關系,細化了認罪及認罰的適用條件,并將認罪認罰適用于整個刑事訴訟階段。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哪些范圍
根據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個過程,原則上沒有案件適用范圍的限制,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3)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4)其他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罪的實質,是“認事”,即如實供述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其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自愿認罪等,具體認定應當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予以把握。“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以及執行方式等均予以認可。
在訴訟不同階段,從寬幅度有區別
根據指導意見,認罪認罰可以從寬,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從寬,沒有特殊理由的,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并非一律從寬,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綜合考量是否從寬,對于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寬的,應當依法懲處。
認罪認罰從寬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實體上,法院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程序上,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
對認罪認罰被告人從寬處罰,應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全面性、穩定性,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對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被告人,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應當有所區別。在偵查階段認罪,到審判階段始終認罪認罰的,可以在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及其他量刑情節做出擬宣告量刑的基礎上20%以下從寬處理;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到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5%以下從寬處理;在審判階段后才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0%以下從寬處理。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要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確定基準刑后,根據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對基準刑從寬調節的限度和幅度。
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從寬要嚴格把握
根據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將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判決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在從寬時要嚴格把握。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但應當作為對被告人確定從寬幅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賠償損失,由于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當,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另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在判決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應當向被告人說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帶來的量刑從寬,不得再主張適用速裁程序等,確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認罪認罰的后果。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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