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一)
發表時間:2020-10-10 23:46:07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2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一),希望能幫助大家。
8月20日,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江蘇省司法審判實踐,江蘇高院制定了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厘清了認罪和認罰的關系,細化了認罪及認罰的適用條件,并將認罪認罰適用于整個刑事訴訟階段。為貫徹落實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我省司法審判實踐,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范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1.適用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制度化,是推動繁簡分流,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重要舉措,貫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個過程,原則上沒有案件適用范圍的限制,適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適用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坦白從寬的法律規定、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程序的有機結合,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用于審判階段的各個程序。
3.不適用情形。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也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3)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其他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
二、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4."認罪"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認罪的實質,是"認事",即如實供述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其表現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當庭自愿認罪等,具體認定應當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予以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提出異議的;或者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5."認罰"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愿意接受處罰,對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的刑罰種類、幅度以及執行方式等均予以認可。"認罰"在不同訴訟階段有不同的體現,在偵查階段表現為愿意接受處罰,由公安機關記錄在案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同意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為確認自愿認罪認罰,積極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失,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是否到位,是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程度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對審判程序的選擇以及被告人確無能力退贓退賠、賠償損失、履行財產刑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6.認罪與認罰的關系。"認罪"與"認罰"是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認罪是認罰的前提和基礎,認罰體現認罪的態度和價值。認罪而不認罰,認罰而不認罪,都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條件。
7.不屬于認罪認罰的情形。下列情形,不屬于"認罪認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數罪,但僅如實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犯罪事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但未如實供述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次要犯罪事實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但拒不交待自己真實身份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接受量刑建議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認罪認罰,但有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認罰,但隱匿、轉移財產,拒不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繳納財產刑保證金的。
三、關于從寬的把握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從寬處理。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寬處理。
8.可以從寬。認罪認罰可以從寬,應當理解為一般應當從寬,沒有特殊理由的,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予以從寬處理。但可以從寬,并非一律從寬,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綜合考量是否從寬,對于罪行嚴重、主觀惡性深的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寬的,應當依法懲處。
9.依法從寬。認罪認罰從寬是依法從寬,而不是法外從寬。實體上,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程序上,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一是可以簡化訴訟程序。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輕罪案件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等獲得及時審判。二是強制措施適用相對寬緩。同等條件下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優先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三是附條件提前終止訴訟。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10.從寬的具體把握。對認罪認罰被告人從寬處罰,應當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全面性、穩定性,是否確有悔罪表現,以及對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案件、指控犯罪的作用等,綜合考量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
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同時具有自首、坦白情節的,對其從寬時不應重復評價"認罪"的情節,而應當根據自首、坦白情節的具體情況,結合"認罰"情節,綜合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對具有自首等法定情節的認罪認罰被告人,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罪刑仍然不相適應的,可以減輕處罰。
對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罪認罰被告人,應當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應當有所區別。在偵查階段認罪,到審判階段始終認罪認罰的,可以在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及其他量刑情節作出擬宣告量刑的基礎上20%以下從寬處理;從審查起訴階段開始到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5%以下從寬處理;在審判階段后才認罪認罰的,可以在10%以下從寬處理。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罪名,被告人在不同訴訟階段認罪認罰的,應當根據量刑規范化的要求,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確定基準刑后,根據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確定對基準刑從寬調節的限度和幅度。
11.不予從寬的情形。下列情形,被告人即使認罪認罰也可以不予從寬:
(1)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眾型犯罪、恐怖主義犯罪等,情節特別惡劣的;
(2)犯罪性質惡劣、作案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
四、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
12.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區別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于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罪案件,要依法從簡從快從寬辦理;對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雙方達成諒解和解,被告人自愿如實認罪、真誠悔罪且尚未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案件,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充分體現從寬政策;對嚴重暴力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前科累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的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慎重、從嚴把握,避免案件處理不符合人民群眾的公平正義觀念。對于涉及社會敏感因素、復雜背景、隱藏風險的案件,要妥善把握認罪認罰從寬,避免簡單化處理。
13.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照法律規定準確裁量刑罰,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避免罪刑失衡。一方面要準確把握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根據被告人是到案即供述還是多次訊問后供述,始終穩定供述還是時供時翻,主動帶領偵查人員找到案件的重要物證、人證還是被動認罪等,來確定從寬的限度和幅度;另一方面要準確把握罪行的嚴重程度,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人身危險性及刑事責任的大小來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
14.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必須堅持貫徹證據裁判原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人民法院要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標準認定和采信證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作出有罪判決應當嚴格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切實防止因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要求和證明標準,對本因"疑罪從無"的案件從輕處理,堅決防范冤假錯案。
五、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
15.積極穩妥適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強化思想認識,嚴格落實公正司法、依法辦案的要求,正確理解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不曲解法律規定和隨意作出擴張、限制解釋,統一思想和執法尺度,積極穩妥地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徹落實。
16.注重權利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確保被告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自愿認罪認罰的權利,程序選擇的權利等得到有效實現;充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充分聽取并考慮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司法公正。
17.加強協作配合。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堅持分工負責、互相制約的原則,完善溝通協調機制,注重信息互通、情況反饋,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等手段確保刑事訴訟各環節有效銜接、快速運轉,推進認罪認罰案件快速辦理。
六、關于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18.值班律師職能定位。值班律師是法律援助的一種形式,其職責定位是提供法律幫助,不出庭履行辯護職責。值班律師服務的對象是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案件類型、涉嫌罪名、可能被判處刑罰的限定,人民法院不得對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作出額外的限制。值班律師制度適用于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審判階段的各個程序。
19.派駐值班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人民法院應當為派駐值班律師提供專門的辦公條件和便利。人民法院可以協調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法律幫助需求量和當地律師資源狀況合理安排值班律師,探索值班律師定期值班和輪流值班,現場值班和電話、網絡值班相結合的值班方式。
20.人民法院職責。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必要的便利。人民法院通知值班律師見面、提供法律意見等,應當至少提前一天通知。
21.值班律師職責。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值班律師應當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幫助:
(1)提供法律咨詢,包括告知指控的罪名、相關法律規定和具體法律后果;認罪認罰的性質和適用認罪認罰后的量刑減讓;程序選擇的權利及適用認罪認罰后的程序簡化等;
(2)提出程序適用及案件處理的建議;
(3)幫助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就案件有關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值班律師可以依法會見被告人。值班律師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便于被告人了解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后果。值班律師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參加訴訟活動,提交相關訴訟材料,及時、有效的提供法律幫助。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咨詢、閱卷、提出書面意見等法律幫助活動的相關情況應當記入值班律師工作臺帳或形成工作卷宗,并隨案移送。
22.轉任辯護人。被告人申請值班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指派值班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但值班律師為認罪認罰案件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被告人提供過法律幫助的除外。值班律師不得欺騙、誘導被告人委托其擔任辯護人。
23.拒絕法律幫助的處理。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堅持自愿認罪認罰,拒絕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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