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
發表時間:2020-10-10 23:52:22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8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南京刑事律師帶來主題是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二),希望能幫助大家。
8月20日,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正確有效實施,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結合江蘇省司法審判實踐,江蘇高院制定了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厘清了認罪和認罰的關系,細化了認罪及認罰的適用條件,并將認罪認罰適用于整個刑事訴訟階段。七、關于社會危險性的評估和處理
24.強制措施的適用。人民法院應當將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根據認罪認罰的主動性、及時性、全面性、穩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綜合評判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
25.應當逮捕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被告人認罪認罰,也應當予以逮捕: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2)被告人有故意實施新的犯罪,企圖自殺、逃跑等嚴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行為的;
(3)其他依法應當予以逮捕的情形。
26.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被告人認罪認罰,人民法院擬宣告緩刑,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委托開展社區矯正調查評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判決前未收到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報告,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八、關于被害方權利保障
27.聽取意見。人民法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沒有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書、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及時送達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并聽取意見。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
被害人下落不明,無法找到或者拒絕發表意見的,可不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被害人人數眾多,超過三十人以上的,可以聽取部分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
28.被害人意見的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將被告人是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判決的重要考慮因素。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在從寬時要嚴格把握。
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但應當作為對被告人確定從寬幅度的重要考慮因素。
被告人自愿認罪并且愿意賠償損失,由于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當,未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對被告人從寬處理。
九、關于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是基于其真實意志,在明確認識、充分理解認罪認罰行為性質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在充分獲得相關信息的基礎上,自愿作出的選擇。
29.人民法院的告知義務。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認罪認罰案件,在送達起訴書時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并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是其本人自愿簽署。
30.告知的具體要求。告知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應當明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性質,適用條件以及可以獲得從寬處理的后果,包括認罪認罰后可以優先適用非羈押強制措施,可以選擇獲得快速辦理、及時審判等。告知應當全面告知,書面告知的應當充分釋明。
31.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開庭時審判人員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性質,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詢問被告人是否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自愿,有無因受到引誘、威脅等而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并從以下三個方面核實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一是審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是否履行告知義務;二是審查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幫助或者辯護;三是審查值班律師或者辯護人是否與檢察機關進行了溝通,并在場見證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
為確保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防止冒名頂替、非自愿認罪認罰,必要時,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圍繞定罪量刑的關鍵事實,對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愿性、真實性等,選擇案件部分事實細節進行要素式發問,確認被告人是否實施犯罪,是否真誠悔罪。
32.違背自愿性真實性的處理。對公安機關違反告知義務,或可能采用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方式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相關證據。對訊問筆錄等相關證據有未記錄告知等瑕疵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于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對人民檢察院違反告知義務,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案件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3.認罪認罰的反悔和撤回。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在判決前又反悔而撤回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但應當向被告人說明撤回的后果,包括可能被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再享有因此帶來的量刑從寬,不得再主張適用速裁程序等,確保被告人知悉撤回認罪認罰的后果。
對于認罪認罰后又撤回的被告人,應當堅持庭審實質化,確保公正審判,不得以"不認罪認罰"為由對其從嚴處罰,其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十、關于量刑建議的審查
34.審查的內容。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是否全面、具體,是否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確刑罰執行方式;建議適用緩刑的,是否一并提供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調查評估報告或委托評估調查函。
35.財產刑保證金。量刑建議涉及財產刑,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的,應當在判決前繳納不少于量刑建議中建議財產刑數額的保證金,確保財產刑能夠得到執行,但被告人確無繳納能力的除外。
36.量刑建議的采納。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1)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4)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對于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量刑適當,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審理認定罪名的意見,控辯雙方無異議的,可以采納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
37.量刑建議的調整。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且有依據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調整量刑建議的意見可以口頭告知。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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