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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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關于印發《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的通知 索引號:SJ007-D0104-2006-002 文件編號:蘇公交[2006]28號 產生日期:2006-3-15 17:31:36 公開日期:2006-3-15 17:31:36 發布機構: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
各市、縣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隊: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促進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總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經廳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制定和實施《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是貫徹落實公安部和省廳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提高執法能力和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對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推進執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培養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識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使廣大交通參與者特別是駕駛人都能知曉《規則》,養成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良好習慣,共同創造有序、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
各地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總隊。
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試 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工作,促進交通事故處理執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因當事人過錯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應當以當事人過錯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危險性和對方避讓的可能性作為依據。
第三條對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態特征和所起作用,分為主動型、被動型、缺失型三類(見附件):
(一)主動型行為是與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嚴重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動型行為是處于持續穩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對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一般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為是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缺失型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難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評判缺失型行為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應當避免、靜止狀態的被動型行為能否被對方及時發現,應當以法律法規對安全駕駛的要求和一般駕駛人的安全駕駛能力作為依據。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檢驗鑒定的基礎上,根據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過錯行為,依照本規則第三條規定確定當事人過錯行為所屬類型和作用大小。當事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過錯行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類行為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依據。但是其他過錯行為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一)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
(二)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動型過錯行為的,負次要責任。但是靜止狀態的被動型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現的,負主要責任。
(三)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于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四)兩方當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過錯行為的,各負同等責任。
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六條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過錯行為應承擔的交通事故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七條遇有本規則附件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規則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九條本規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十條本規則由江蘇省公安廳交通巡邏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附件:《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試行)》過錯行為分類表
主動型行為
一、車輛不按規定通過交叉路口
1 國條第51條第1項 機動車通過有燈控路口時,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2 國條第51條第4項 機動車通過路口遇放行信號不依次通過的
3 國條第51條第6項 機動車通過路口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時,不依次停車等候的
4 法條第38條、國條第38、40、41、42條 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5 國條第51條第2項 機動車準備進入環形路口不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的
6 國條第51條第7項、第52條第3項 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的
7 國條第51條第7項、第52條第4項 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不讓左轉彎車輛先行的
8 國條第52條第1項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按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9 國條第52條第2項 機動車通過無燈控、交警指揮、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10 法條第38條、國條第38條、40條、41條、42條 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的
11 國條第68條第1項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12 國條第68條第5項 非機動車向右轉彎遇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彎時,不依次等候的
13 國條第69條第1項 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或交警指揮的路口,不讓標志、標線指示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4 國條第69條第2項 非機動車行經無燈控、交警指揮或標志、標線控制的路口,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
二、車輛不按規定超車、跟車
15 法條第45條第1款、國條第53條第2款 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超越行駛的
16 國條第47條機動車從前車右側超車的
17 法條第43條第1項 前車左轉彎、掉頭、超車時超車的
18 法條第43條第2項 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的
19 法條第43條第3項 超越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20 法條第43條第4項 在鐵路道口、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點超車的
21 國條第47條超車后未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的
22 國條第82條第2項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23 國條第72條第4項 非機動車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24 法條第43條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駛時,不按規定與同車道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25 國條第80條、第81條第1、2項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三、車輛不按規定會車、讓行
26 法條第35條、國條第82條第1項 機動車逆向行駛的
27 國條第48條第1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離的
28 國條第48條第2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無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29 國條第48條第2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有障礙的路段上,有障礙的一方已駛入障礙路段而無障礙的一方未駛入時,未讓有障礙的一方先行的
30 省條第40條第1種行為 在狹窄道路上會車時,有條件讓行的車輛未避讓沒有條件讓行的車輛的
31 省條第40條第2種行為 在狹窄道路上會車時,后進入該路段的車輛未避讓先進入的車輛的
32 國條第48條第3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坡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3 國條第48條第3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時,未讓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4 國條第48條第4項 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狹窄的山路,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未讓不靠山體的一方先行的。
35 法條第47條第1款 機動車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36 法條第47條第2款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的
37 國條第70條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非機動車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機動車未讓行的
38 省條第37條車輛進出道路,未讓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的
39 省條第37條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妨礙非機動車、行人正常通行的
40 國條第79條第1款 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四、車輛不按規定轉彎、變更車道、借道通行
41 國條第51條第3項、第57條 轉彎、變更車道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42 法條第45條第1款、國條第53條第2款 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前方車輛兩側穿插行駛的
43 法條第45條第2款、國條第53條第3款 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未依次交替駛入車道減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44 國條第44條第2款、省條第38條 借道通行、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道路內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或者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頻繁變更車道或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機動車道,或者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未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的
45 國條第79條第1款 、第2款 機動車從匝道進入或駛離高速公路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46 國條第72條第4項 非機動車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轉彎的
47 國條第70條第1款第1種行為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48 國條第70條第1款第2種行為 有人行橫道時,非機動車不從人行橫道橫過機動車道的
49 國條第70條第1款第3種行為 有行人過街設施時,非機動車不從行人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
五、車輛不按規定掉頭、倒車
50 國條第49條第1款 機動車在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51 國條第49條第1款 機動車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
52 國條第49條第2款 機動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53 國條第82條第1項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54 國條第50條機動車在禁止倒車的地點倒車的
55 國條第82條第1項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的
六、車輛不按規定通行
56 法條第22條第1款 駕駛機動車觀察疏忽,或者判斷操作失誤的
57 國條第64條機動車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58 國條第67條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的
59 國條第67條機動車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避讓行人的
60 法條第67條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61 國條第72條第6項第2種行為 駕駛非機動車時互相追逐的
62 國條第72條第6項第3種行為 駕駛非機動車時曲折竟駛的
七、行人、乘車人不按規定通行
63 法條第38條、第62條、國條39條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64 法條第62條、國條第75條 行人橫過道路未按規定走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的
65 法條第63條、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66 法條第63條行人扒車、強行攔車的
67 國條第74條第3項 行人有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的
68 法條第62條、國條第75條第3種行為 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時,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69 法條第67條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70 國條第74條第2項 在機動車道內嬉鬧的
71 國條第74條第1項 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
72 國條第77條第4項第1種行為 機動車行駛中乘坐人員干擾駕駛的
73 法條第66條第3種行為 乘車人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74 省條第44條第1項 乘車人在機動車未停穩時上下車的
75 國條第77條第2項第1種行為 在機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的
76 國條第77條第3項第1種行為 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77 國條第77條第4項 乘車人在機動車行駛中跳車的
78 法條第66條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79 國條第77條第4項第2種行為 機動車行駛中乘坐人員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的
被動型行為
一、車輛、行人不按道行駛、行走
80 國條第44條第1款 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81 法條第36條機動車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間通行的
82 法條第39條、省條第57條第1項 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正常通行的
83 法條第37條機動車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84 法條第67條駕駛禁止駛入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85 國條第78條第1款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況下以低于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86 法條第48條第2款 運載超限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的
87 法條第48條第3款 運載危險物品時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的
88 省條第21條駕駛教練車未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的
89 法條第55條第1款、 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的
90 法條第55條第1款、省條第42條 拖拉機駛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
91 國條第20條第2款 學習駕駛人不按指定時間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92 法條第57條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93 法條第36條、第57條第2種行為 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非機動車不靠車行道右側行駛的
94 國條第70條第2款 非機動車借道行駛后不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的
95 法條第61條行人不在人行道內行走的
96 法條第36條、61條、省條第36條 行人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邊行走的
二、不按規定裝載、乘坐
97 國條第55條第2項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人的
98 法條第50條第1款 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載客的
99 法條第55條第2款 拖拉機載人的
100 國條第56條第2項 掛車載人的
101 國條第55條第3項第2種行為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102 法條第49條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
103 國條第83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104 國條第83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105 國條第20條第2款 在道路學習駕駛時教練車上乘坐與教學無關人員的
106 省條第45條第1款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十二周歲以上人員的
107 法條第51條第1種行為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108 法條第51條第2種行為 駕駛摩托車時駕駛人、乘坐人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三、車輛不按規定停放
109 法條第56條第1款、國條第63條、省條第43條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妨礙其它車輛、行人通行的
110 法條第38條第1項 機動車停車違反禁令標志、警告標志、禁止標線、警告標線的
111 國條第82條第1項 在高速公路上的車道內停車的
112 國條第82條第4項 非緊急情況下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上停車的
113 法條第59條第2種行為 非機動車停放時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114 國條第53條第2款 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的
115 法條第52條未將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116 法條第52條、國條第60條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不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或未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的
117 法條第68條第1款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駕駛人不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警告標志的
不按規定占用道路、施工作業及道路安全隱患
118 法條第28條第2款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物或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
119 法條第32條第1款 擅自挖掘道路影響交通安全的
120 法條第32條第1款 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
121 法條第31條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的
122 國條第74條第2項 行人在機動車道內坐臥、停留的
123 法條第32條第2款 施工作業單位在未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未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的
124 法條第32條第2款 施工作業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未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的
125 國條第35條第1款 道路養護施工單位在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時,未按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126 國條第35條第2款 道路施工需要車輛繞行,施工單位未在繞行處設置標志的
127 法條第30條第1款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未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的
缺失型行為
一、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
128 法條第19條第1款 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129 國條第28條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130 國條第28條駕駛證被依法條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
131 法條第19條第4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的
132 國條第20條第2款 學習駕駛人在無教練員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汽車的
133 國條第22條第3款 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特種車輛、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機動車的
134 國條第82條第5項 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135 國條第72條第10項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136 國條第72條第2項、第73條 未滿16周歲駕駛、駕馭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畜力車的
137 國條第72條第1項 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三輪車的
138 法條第22條第2款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139 國條第72條第3項、第73條第1項 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140 法條第22條第2款 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仍繼續駕駛的
141 法條第22條第2款 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仍繼續駕駛的
142 法條第22條第2款、國條第62條第7項 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機動車的
143 法條第42條第1款、國條第45條、46條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或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車速的
144 國條第81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145 國條第62條第4項 駕駛機動車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146 法條第58條第1種行為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147 法條第58條第2種行為 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148 國條第62條第3項 駕駛時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
149 國條第62條第3項 駕駛時有觀看電視及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
二、車輛存在安全隱患
150 法條第14條第3款 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51 法條第16條第1項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152 法條第21條駕駛安全設施不全、不符合技術標準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153 法條第48條第3款 運載危險物品時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154 法條第48條第2款 運載超限物品時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155 法條第48條第1款、國條第54條 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156 國條第71條非機動車不按規定載物的
157 法條第48條第1款、國第54條第1款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
158 國條第56條第3項 載貨汽車牽引掛車的載質量超過汽車本身的載質量的
159 法條第49條、國第55條第1項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
160 法條第49條、國條第55條第1項 其它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161 國條第55條第3項第1種行為 摩托車后座乘坐不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的
162 省條第45條第2款 十二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或者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時,搭載人員的
163 國條第72條第9項 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的
164 國條第72條第9項 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三輪車的
165 國條第61條不按規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166 國條第56條第1項 載貨汽車牽引多輛掛車的
167 國條第72條第5項第1種行為 駕駛非機動車牽引車輛的
168 國條第72條第5項第3種行為 非機動車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169 國條第56條第2項第1種行為 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以外的且總質量700千克以上掛車的
170 國條第56條第2款 大型載客汽車、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牽引掛車的
備注:本表中“法條”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條”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條是指《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以上就是關于: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的內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隨時咨詢我們的刑事律師團隊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