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做的8件事
發表時間:2025-07-07 14:31:5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次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規定,刑事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可開展的工作,按法律條款分類梳理如下:
1. 辯護權介入(刑事訴訟法第34條)
介入時間: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例外: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等特定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律師法第33條:律師接受委托后,有權依法介入偵查階段,不受非法限制。
2. 提供法律幫助(刑事訴訟法第38條)
法律咨詢:為犯罪嫌疑人解釋涉嫌罪名及相關法律程序。
代理申訴與控告:針對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刑訊逼供),律師可代為申訴或控告。(律師法第28條)
3. 會見與通信權(刑事訴訟法第39條)
一般案件:律師持“三證”(律師證、委托書、律所證明)可直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不被監聽。
特殊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需經偵查機關許可。
通信權:可與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內容需經偵查機關檢查(涉密案件除外)。
律師法第38條:律師對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4. 了解案件信息(刑事訴訟法第38、39條)
涉嫌罪名: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可向偵查機關提出詢問案件基本事實、強制措施適用等情況。
5.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97條)
取保候審:律師可代為申請,偵查機關應在3日內答復;不同意需說明理由。此處律師建議申請取保候審的案件需要提前跟辦案機關溝通,有些案件時機非常重要,錯誤的時機提出可能會適得其反。
律師法第28條:律師有權代理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保障當事人人身自由。
6. 提出辯護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偵查終結前:律師可提出書面意見,偵查機關應記錄在案,附卷移送檢察院。
7. 羈押必要性審查(刑事訴訟法第95條)
申請啟動: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師可向檢察院申請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8. 監督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17條)
申訴與控告:對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如超期羈押、非法取證、無關財物超額扣押、貪污挪用涉案財物等),可向同級或上一級檢察院申訴。
律師法第36條:對偵查機關違法行為(如超期羈押),律師可向檢察院申訴,或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反映。
例外與限制
通信檢查:涉密案件通信內容可能受限(刑事訴訟法第39條)。
注明:以上內容為律師總結而成,非法律條文原文。本文作者刑事律師李佳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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