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遇有哪些情形應當轉為普通程序重新
發表時間:2017-11-10 13:06:0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053次《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經審理,對于一些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案件,沒有必要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特別是一些自訴案件。經研究認為,設立簡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訴訟效率,但前提是審理的案件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如經審理,認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則會與檢察機關的控訴意見產生矛盾,此時通過轉為普通程序審理,有利于查清事實,公正審理案件,因此,沒有采納上述意見。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5695295888。
版權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師事務所原創,轉載請保留連接: http://www.importcostumes.com/ajss/2898.html
推薦律師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