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時未滿18周歲能適用死刑嗎
發表時間:2025-03-31 07:57: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84次犯罪時未滿 18 周歲不能適用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一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和人道主義精神。
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尚未完全成熟,他們的認知能力、控制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未成年人犯罪往往受到家庭、社會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具有較大的可矯正性。因此,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為主,而不是簡單地施以最嚴厲的刑罰——死刑。
對犯罪時未滿 18 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有利于引導社會關注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和教育問題,促使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承擔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責任。同時,也為未成年人提供了改過自新、重新回歸社會的機會,有助于他們在接受適當的教育和矯正后,成為對社會有益的公民。
從國際人權保護的角度來看,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也符合國際社會普遍倡導的人權保護原則。許多國際公約和國際法律文件都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
總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犯罪時未滿 18 周歲不能適用死刑,這是基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和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需要,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與人道。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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