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林波:電信詐騙案中底層員工司法寬宥
發表時間:2025-03-02 19:57: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20次電信詐騙案中底層員工司法寬宥路徑探析:以不起訴、免罰與緩刑為視角
在電信詐騙犯罪中,底層員工的法律責任認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近年來,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逐步形成“分層處理、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對情節輕微的底層員工采取不起訴、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等措施,既體現法律威懾力,又彰顯司法溫度。本文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依據,對此類情形進行系統分析。
一、法律依據與司法原則
根據《刑法》第27條,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77條明確,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案件可作不起訴處理。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亦強調對未成年人、學生等特殊群體需綜合考量犯罪情節與悔罪表現,避免“一刀切”。
二、不起訴的典型情形與案例
1. 法定不起訴:不知情或情節顯著輕微
若員工對詐騙活動不知情或參與程度極低,檢察機關可直接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例如,山東冠縣女大學生劉某在朋友誘騙下提供銀行卡用于轉移詐騙資金,雖涉案流水達49萬元,但因系在校學生、初犯且退贓認罰,檢察機關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 酌定不起訴:認罪悔罪與情節輕微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且有自首、退贓等從寬情節的,可適用酌定不起訴。福建某案中,員工劉某某提供5張銀行卡幫助洗錢,因自首、認罪認罰且系初犯,檢察機關認定其“情節輕微”并作出不起訴決定。
3. 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或責任不明
當員工行為與詐騙結果因果關系難以證明時,可能適用存疑不起訴。例如,某員工僅參與電話催收,未直接實施詐騙,因無法證明其主觀明知犯罪,最終未被起訴。
三、免于刑事處罰與緩刑的適用
1. 學生與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湖北鄖西縣兩名高中生小張、小李誤入電詐團伙撥打詐騙電話,因系未成年人、初犯且認罪態度良好,檢察機關召開聽證會后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通過“以案釋法”進行教育。類似案例中,在校學生孫某某因出售銀行卡被查,但因學業表現良好且退贓,最終免于刑罰。
2. 從犯地位與輔助作用
底層員工若僅承擔輔助性工作(如撥打電話、提供技術支持),通常被認定為從犯。福建某案中,員工汪某某參與網絡貸款APP催收,因系從犯且坦白認罪,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
3. 退贓退賠與修復社會關系
積極退贓是減輕處罰的關鍵因素。在最高法公布的申某濤案中,被告人通過退賠獲得從寬處理;河南某案中,員工馬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免于刑罰。
四、司法實踐中的爭議與平衡
盡管寬宥政策有利于挽救誤入歧途的底層員工,但需警惕濫用風險。司法機關需嚴格審查以下要素:
主觀明知程度:是否明知參與詐騙活動;
行為參與深度:是否直接實施詐騙或僅提供邊緣幫助;
社會危害性:涉案金額、被害人損失及社會影響。
例如,招募未成年人實施詐騙的主犯即使認罪,仍可能被從重處罰。
五、結語
電信詐騙犯罪治理需兼顧打擊與挽救。對底層員工的司法寬宥,體現了刑法“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亦需通過普法教育、企業監管等多方協作,從源頭減少犯罪誘因。正如檢察官警示:“網絡安全無小事,唯有保持清醒頭腦,方能守護好人生防線。”(作者刑事辯護律師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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