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視聽資料的審查與認定
發表時間:2025-02-01 09:33:4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78次視聽資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具有顯著的直觀性,往往能直觀地證明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實,因此,視聽資料對證明案件事實和認定案情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剪輯合成、P圖、AI等技術越來越成熟,視聽資料也更容易被偽造、添加、刪減、編輯,從而喪失客觀真實性。因此,視聽資料只有經過嚴格的審查判斷,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視聽資料的概念
視聽資料又稱“音像資料”,是以錄音帶、錄像帶、光盤、電影膠片等載體上存儲或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來證明案件有關事實的證據。
二、視聽資料的特點
1.科學技術性
視聽資料是科學技術發展到較高水平的產物,其制作、收集、審查、鑒定、運用都離不開科技設備,相對于其他證據形式具有更高的技術性。
2.直觀性
視聽資料可以通過聲音或影像,對案件事實發生的過程進行全程記錄。通過視聽資料,能夠更全面、更好地直接了解案件當事人當時的意思表達、法律事實的發生、案件發展變化的全過程,動態地反映案件事實。
3.穩定性
視聽資料不會隨時間和空間的影響而發生變化,無論外界發生何種變化,視聽資料內的信息、參數等數據不會發生變化,始終保持原有的穩定特性。
4.易變性
視聽資料可通過技術手段獲取,亦可通過技術手段變更。如前所述,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剪輯、拼接、合成、P圖等技術也在發展,對視聽資料偽造、篡改并非難事,篡改后的視聽資料,非經技術手段鑒定,更是難以識別真偽。
三、審查內容
1.來源是否合法
偵査機關通過專用視頻監控系統收集的視聽資料,以及向有關機構和人員收集、調取的視聽資料,均應當說明視聽資料的來源。
對于采取技術偵査措施和搜査、扣押等措施收集的視聽資料,應當提供審批文件。
對于向有關機構和私人調取的視聽資料,應當提供調取證據的法律文書,并由有關機構和人員簽名、蓋章。
2.制作過程是否規范
視聽資料具有易變性的特點,易偽造、篡改,因此需要特別注意視聽資料的制作過程。審查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視聽資料的原始設備性能和工作狀態,設備是否為合格產品,是否在有效檢驗期內,是否取得認證認可等,視聽資料的證明力強,前提是必須有可靠性強的儀器設備。
(2)有無制作過程的說明,筆錄中是否載明制作人員或持有人的身份,制作時間、地點、條件和制作方法,以及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視聽資料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3)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提取視頻資料的過程,必要時應當錄音錄像。
3.是否為原件
刑訴法及司法解釋未強制規定視聽資料必須提交原件,只規定視聽資料如果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4.與案件有無關聯
主要審查該證據材料的存在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關聯性大小,是否因案件事實的發生而形成。由于視聽資料是以其所記載或反映的聲音、圖像、數據或其他信息發揮證明作用的,設備性能也許會因一些客觀原因,視聽資料所記錄的信息可能會并不充分,如圖像分辨率低、沒有聲音、僅拍攝部分行為或者呈現局部圖像等,故應當審查視聽資料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聯系,視聽資料前后所反映的內容是否連貫,是否具有一定的邏輯性。
發現可疑之處,應進一步核實,反復探究視聽資料中的內容和細節,這有助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關聯性存疑的視聽資料,則需要結合其他在案證據予以認定。
四、認定
1.真偽不明的排除。證據無法保證真實性的,應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視聽資料具有易變性的特點,易偽造、篡改,故無法排除偽造、篡改等影響真實性的視聽資料,其不得作為定案的證據;
2.證據瑕疵的排除。證據不僅要真實,也要合法。收集程序有瑕疵,如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該視聽資料同樣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五、視聽資料的鑒定
《刑訴解釋》規定,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筆者對于鑒定意見的質證要點,往期文章中有過相關論述,故不再贅述。但筆者特別需要強調一點,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該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六、結語
鑒于視聽資料的特點以及其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控、辯、審三方均應當對視聽資料進行嚴格的審查,堅持正確應用法律,敢于依法排除非法證據,以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維護司法案件公正,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和發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八條 對視聽資料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說明,來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為原件,有無復制及復制份數;是復制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復制件制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說明,制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 (三)制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 (四)是否寫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 (五)內容和制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 (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 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應當進行鑒定。
第一百零九條 視聽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二)制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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