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律師辯護專業知識大全
發表時間:2024-12-18 15:54: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266次《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違法所得10萬/環境影響評價、監測30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擾亂市場秩序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在空白審計報告上簽字的行為如何定性?
承擔審計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未實際參與審計,讓他人代為簽名或者在空白審計報告上簽名后用于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論處。
出售環評報告資質頁行為如何定性?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未實際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直接出售環評報告資質頁,供他人冒用資質、編制虛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出具虛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行為如何定性處理?
故意提供虛假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致使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違規登記、上路行駛,引發重大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提供虛假公證書行為如何認定?
公證書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公證員嚴重違反公證程序,未對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徑直為虛構或者內容嚴重失實的民事合同等出具公證書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三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虛假證明文件虛構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且占實際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二年內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條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二年內曾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實施前兩款規定的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九條第三款?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六條 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提供的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虛假證明文件”:
(一)故意偽造的;
(二)在周邊環境、主要建(構)筑物、工藝、裝置、設備設施等重要內容上弄虛作假,導致與評價期間實際情況不符,影響評價結論的;
(三)隱瞞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及整改落實情況、主要災害等級等情況,影響評價結論的;
(四)偽造、篡改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數據、技術報告或者結論等內容,影響評價結論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證明材料、監測檢驗報告,影響評價結論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影響評價結論的情形。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材料、影響評價結論,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對評價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無主觀故意的,不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有本條第二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十萬元以上的;
(四)兩年內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
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行為,在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其行為手段、主觀過錯程度、對安全事故的發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獲利情況、一貫表現等因素,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八條 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職責的中介組織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該中介組織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罰。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第二款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200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能否成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有關犯罪主體的批復
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故意提供虛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工程勘測院和其他履行勘測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勘察、勘查、測繪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等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第二款 從事貨物運輸代理、報關、會計、稅務、外貿綜合服務等中介組織及其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規定,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致使他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修改為: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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