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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律師辯護專業知識大全(下)

發表時間:2024-10-18 12:53:1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4次

(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指引

一、審查證據的基本要求

(一)審查逮捕

1.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實

(1)證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生

證據主要包括:報案登記、受案登記、受案筆錄、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銀行開戶申請、開戶明細單、銀行轉賬憑證、銀行賬戶交易記錄、銀行匯款單、網銀轉賬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手機轉賬信息等證據??鐕娦啪W絡詐騙還可能需要有國外有關部門出具的與案件有關的書面材料。

(2)證明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危害結果

①證明詐騙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銀行轉賬憑證、匯款憑證、轉賬信息、銀行卡、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與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的賬戶交易記錄、犯罪嫌疑人提成記錄、詐騙賬目記錄等證據以及其它有關證據。

②證明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以及頁面瀏覽量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CDR電話清單、短信記錄、電話錄音、電子郵件、遠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網頁瀏覽次數統計、網頁瀏覽次數鑒定意見、改號軟件、語音軟件的登錄情況及數據、撥打電話記錄內部資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據。

2. 有證據證明詐騙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言詞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行為方式與被害人陳述的被騙方式、交付財物過程或者其他證據是否一致。對于團伙作案的,要重視對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梳理各個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指證是否相互印證。

(2)有關資金鏈條的證據:銀行轉賬憑證、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記錄以及其他關聯賬戶交易記錄、現場查扣的書證、與犯罪關聯的銀行卡及申請資料等,從中審查相關銀行卡信息與被害人存款、轉移贓款等賬號有無關聯,資金交付支配占有過程;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審查與犯罪有關的信息,是否出現過與本案資金流轉有關的銀行卡賬號、資金流水等信息。要注意審查被害人轉賬、匯款賬號、資金流向等是否有相應證據印證贓款由犯罪嫌疑人取得。對詐騙集團租用或交叉使用賬戶的,要結合相關言詞證據及書證、物證、勘驗筆錄等分析認定。

(3)有關信息鏈條的證據:偵查機關遠程勘驗筆錄,遠程提取證據筆錄,CDR電話清單、查獲的手機IMEI串號、語音網關設備、路由設備、交換設備、手持終端等。要注意審查詐騙窩點物理IP地址是否與所使用電話CDR數據清單中記錄的主叫IP地址或IP地址所使用的線路(包括此線路的賬號、用戶名稱、對接服務器、語音網關、手持終端等設備的IP配置)一致,電話CDR數據清單中是否存在被害人的相關信息資料,改號電話顯示號碼、呼叫時間、電話、IP地址是否與被害人陳述及其它在案證據印證。在電信網絡詐騙窩點查獲的手機IMEI串號以及其他電子作案工具,是否與被害人所接到的詐騙電話顯示的信息來源一致。

(4)其他證據: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入境記錄、戶籍證明材料、在境外使用的網絡設備及虛擬網絡身份的網絡信息,證明犯罪嫌疑人出入境情況及身份情況。詐騙窩點的紙質和電子賬目報表,審查時間、金額等細節是否與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犯罪過程中記載被害人身份、詐騙數額、時間等信息的流轉單,審查相關信息是否與被害人陳述、銀行轉賬記錄等相互印證。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聊天記錄、詐騙腳本、內部分工、培訓資料、監控視頻等證據,審查犯罪的具體手法、過程。購買作案工具和資源(手機卡、銀行卡、POS機、服務器、木馬病毒、改號軟件、公民個人信息等)的資金流水、電子數據等證據。

3.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證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同案犯指證;詐騙腳本、詐騙信息內容、工作日記、分工手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職責、地位、參與實施詐騙行為的時間等;贓款的賬冊、分贓的記錄、詐騙賬目記錄、提成記錄、工作環境、工作形式等;短信、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等,審查其中是否出現有關詐騙的內容以及詐騙專門用的黑話、暗語等。

(2)證明提供幫助者的主觀故意的證據:提供幫助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的指證、證人證言;雙方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等信息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履歷、前科記錄、行政處罰記錄、雙方資金往來的憑證、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協助的收益數額、取款時的監控視頻、收入記錄、處罰判決情況等。

(二)審查起訴

除審查逮捕階段證據審查基本要求之外,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還應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保證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的事實均已排除合理懷疑。

1.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發生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實

(1)證明電信網絡詐騙事實發生。除審查逮捕要求的證據類型之外,跨國電信網絡詐騙還需要有出入境記錄、飛機鐵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記錄,必要時需國外有關部門出具的與案件有關的書面證據材料,包括原件、翻譯件、使領館認證文件等。

(2)證明電信網絡詐騙行為的危害結果

①證明詐騙數額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能查清詐騙事實的相關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交易憑證、第三方支付結算交易記錄以及其他與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的賬戶交易記錄、犯罪嫌疑人的詐騙賬目記錄以及其它有關證據。

需要特別注意“犯罪數額接近提檔”的情形。當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一般掌握在80%以上,即達到2.4萬元、40萬元),根據《解釋》和《意見》的規定,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款“酌情從重處罰”十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提高一檔量刑。

②證明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以及頁面瀏覽量達到追訴標準的證據類型與審查逮捕的證據類型相同。

2.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詐騙行為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1)有關資金鏈條的證據。重點審查被害人的銀行交易記錄和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銀行卡及賬號的交易記錄,用于查明被害人遭受的財產損失及犯罪嫌疑人詐騙的犯罪數額;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短信,以及QQ、微信、skype等即時通訊工具聊天記錄,用于查明是否出現涉案銀行卡賬號、資金流轉等犯罪信息,贓款是否由犯罪嫌疑人取得。此外,對詐騙團伙或犯罪集團租用或交叉使用多層級賬戶洗錢的,要結合資金存取流轉的書證、監控錄像、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分析認定。

(2)有關人員鏈條的證據。電信網絡詐騙多為共同犯罪,在審查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證據基礎上,應重點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手機通信記錄等,通過自供和互證,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查明各自的分工和作用,以區分主、從犯。對于分工明確、有明顯首要分子、較為固定的組織結構的三人以上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言詞證據及有關信息鏈條的證據與審查逮捕的證據類型相同。

3. 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詐騙的主觀故意

證明犯罪嫌疑人及提供幫助者主觀故意的證據類型同審查逮捕證據類型相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各自分工不同,其供述和辯解也呈現不同的證明力。一般而言,專門行騙人對于單起事實的細節記憶相對粗略,只能供述詐騙的手段和方式;專業取款人對于取款的具體細目記憶也粗略,只能供述大概經過和情況,重點審查犯罪手段的同類性、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及各自分工和作用。

二、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在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要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在案證據,重點注意以下問題: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界定

1. 此罪彼罪

在一些案件中,尤其是利用網絡釣魚、木馬鏈接實施犯罪的案件中,既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又可能存在秘密竊取的行為,關鍵要審查犯罪嫌疑人取得財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對財物的主動處分意識。如果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的行為獲取他人財物,則應認定構成盜竊罪;如果竊取或者騙取的是他人信用卡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如果通過電信網絡技術向不特定多數人發送詐騙信息后又轉入接觸式詐騙,或者為實現詐騙目的,線上線下并行同時進行接觸式和非接觸式詐騙,應當按照詐騙取財行為的本質定性,雖然使用電信網絡技術但被害人基于接觸被騙的,應當認定普通詐騙;如果出現電信網絡詐騙和合同詐騙、保險詐騙等特殊詐騙罪名的競合,應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定罪量刑。

2. 追訴標準低于普通詐騙犯罪且無地域差別

追訴標準直接決定了法律適用問題甚至罪與非罪的認定?!兑庖姟芬幎?,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而《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因此,電信網絡詐騙的追訴標準要低于普通詐騙的追訴標準,且全國統一無地域差別,即犯罪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犯罪形態的審查

1. 可以查證詐騙數額的未遂

電信網絡詐騙應以被害人失去對被騙錢款的實際控制為既遂認定標準。一般情形下,詐騙款項轉出后即時到賬構成既遂。但隨著銀行自助設備、第三方支付平臺陸續推出“延時到賬”“撤銷轉賬”等功能,被害人通過自助設備、第三方支付平臺向犯罪嫌疑人指定賬戶轉賬,可在規定時間內撤銷轉賬,資金并未實時轉出。此種情形下被害人并未對被騙款項完全失去控制,而犯罪嫌疑人亦未取得實際控制,應當認定為未遂。

2. 無法查證詐騙數額的未遂

根據《意見》規定,對于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犯罪嫌疑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的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可以認定為詐騙罪中“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詐騙數額及發送信息、撥打電話次數的認定

1. 詐騙數額的認定

(1)根據犯罪集團詐騙賬目登記表、犯罪嫌疑人提成表等書證,結合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言詞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詐騙數額。

(2)根據經查證屬實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結算賬戶交易記錄、通話記錄、電子數據等證據,結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認定被害人人數及詐騙資金數額。

(3)對于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盡管有證據證明該賬戶系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犯罪嫌疑人無法說明款項合法來源的,也不能簡單將賬戶內的款項全部推定為“犯罪數額”。要根據在案其他證據,認定犯罪集團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違法所得”有無其他可能性。如果證據足以證實“違法所得”的排他性,則可以將“違法所得”均認定為犯罪數額。

(4)犯罪嫌疑人為實施犯罪購買作案工具、偽裝道具、租用場地、交通工具甚至雇傭他人等詐騙成本不能從詐騙數額中扣除。對通過向被害人交付一定貨幣,進而騙取其信任并實施詐騙的,由于貨幣具有流通性和經濟價值,該部分貨幣可以從詐騙數額中扣除。

2. 發送信息、撥打電話次數的認定

(1)撥打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2)被害人是否接聽、接收到詐騙電話、信息不影響次數、條數計算。

(3)通過語音包發送的詐騙錄音或通過網絡等工具輔助拔出的電話,應當認定為撥打電話。

(4)發送信息條數、撥打電話次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發送信息條數、日撥打人次數,結合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5)發送信息條數和撥打電話次數在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的情況下不宜換算累加。

(四)共同犯罪及主從犯責任的認定

1. 對于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依法認定為犯罪集團。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犯罪處罰,并且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干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2. 對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

3. 對于部分被招募發送信息、撥打電話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對其參與期間整個詐騙團伙的詐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考慮參與時間較短、詐騙數額較低、發送信息、撥打電話較少,認定為從犯,從寬處理。

4. 對于專門取款人,由于其可在短時間內將被騙款項異地轉移,對詐騙既遂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也大大增加了偵查和追贓難度,因此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進行認定,不宜一律認定為從犯。

(五)關聯犯罪事前通謀的審查

根據《意見》規定,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等五種方式轉賬、套現、取現的,需要與直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事前通謀的才以共同犯罪論處。因此,應當重點審查幫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行為人是否在詐騙犯罪既遂之前與實施詐騙犯罪嫌疑人共謀或者雖無共謀但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對于幫助者明知的內容和程度,并不要求其明知被幫助者實施詐騙行為的具體細節,其只要認識到對方實施詐騙犯罪行為即可。審查時,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以及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分析認定。

(六)電子數據的審查

1. 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

(1)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2)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3)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4)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5)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

2. 電子數據合法性的審查

(1)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2)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3)是否依照有關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4)電子數據檢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并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5)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利用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收集到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的,是否隨案移送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文書和所收集的證據材料,是否對其來源等作出書面說明。

(6)對電子數據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是否具有司法鑒定資質。

3. 電子數據的采信

(1)經過公安機關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可以采信的電子數據:未以封存狀態移送的;筆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對電子數據的名稱、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有其他瑕疵的。

(2)不能采信的電子數據:電子數據系篡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電子數據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其他無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七)境外證據的審查

1. 證據來源合法性的審查

境外證據的來源包括:外交文件(國際條約、互助協議);司法協助(刑事司法協助、平等互助原則);警務合作(國際警務合作機制、國際刑警組織)。

由于上述來源方式均需要有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對境外證據的審查要注意:證據來源是否是通過上述途徑收集,審查報批、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證據材料移交過程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全,確保境外證據的來源合法性。

2. 證據轉換的規范性審查

對于不符合我國證據種類和收集程序要求的境外證據,偵查機關要重新進行轉換和固定,才能作為證據使用。注重審查:

(1)境外交接證據過程的連續性,是否有交接文書,交接文書是否包含接收證據。

(2)接收移交、開箱、登記時是否全程錄像,確保交接過程的真實性,交接物品的完整性。

(3)境外證據按照我國證據收集程序重新進行固定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注意證據轉換過程的連續性和真實性的審查。

(4)公安機關是否對境外證據來源、提取人、提取時間或者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保管移交的過程等作出說明,有無對電子數據完整性等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意見等。

(5)無法確認證據來源、證據真實性、收集程序違法無法補正等境外證據應予排除。

3. 其他來源的境外證據的審查 通過其他渠道收集的境外證據材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注重對其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三、社會危險性及羈押必要性審查

(一)審查逮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考慮認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社會危險性,有羈押必要:

1.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高檢會〔2015〕9號)規定的具有社會危險性情節的。

2. 犯罪嫌疑人是詐騙團伙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對于首要分子,要重點審查其在電信網絡詐騙集團中是否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對于其他主犯,要重點審查其是否是犯意的發起者、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主要責任者,是否參與了犯罪的全過程或關鍵環節以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詐騙團伙的具體管理者、組織者、招募者、電腦操盤人員、對詐騙成員進行培訓的人員以及制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的人員可以認定為主犯;取款組、供卡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組等負責人,對維持詐騙團伙運轉起著重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對于其他實行犯是否屬于主犯,主要通過其參加時段實施共同犯罪活動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后果的作用等來認定。

3.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詐騙行為,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認或者作虛假供述的。

4. 有證據顯示犯罪嫌疑人參與詐騙且既遂數額巨大、被害人眾多,詐騙數額等需進一步核實的。

5.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參與詐騙的時間長,應當明知詐騙團伙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實的,但犯罪嫌疑人拒絕指證或虛假指證的。

6. 其他具有社會危險性或羈押必要的情形。

在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的前提下,根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團伙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間、工作內容、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情節,結合案件整體情況,依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或者羈押必要性。在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罪,如實供述且供述穩定的情況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考慮社會危險性較?。?/p>

1. 預備犯、中止犯。

2. 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有自首、立功表現的。

3. 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參與時間短的發送信息、撥打電話人員。

4. 涉案數額未達巨大,受雇負責飲食、住宿等輔助工作人員。

5. 直接參與詐騙的數額未達巨大,積極退贓的從犯。

6. 被脅迫參加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沒有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

7. 其他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對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的把握,要根據案件社會影響、造成危害后果、打擊力度的需要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和考慮。

(二)審查起訴

在審查起訴階段,要結合偵查階段取得的事實證據,進一步引導偵查機關加大捕后偵查力度,及時審查新證據。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對全案進行綜合審查,對于未達到逮捕證明標準的,撤銷原逮捕決定。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2.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3. 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4. 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1. 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2. 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3.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4. 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6. 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7.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8. 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9. 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020年)被盜財物價格認定規則

第十六條  搶劫罪、搶奪罪、詐騙罪、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罪、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詐勒索罪等侵犯財產罪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被盜財物價格認定,是指價格認定機構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提出機關”)辦理的涉嫌盜竊罪案件中無被盜財物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時,進行價格確認的行為。

第四條  價格認定機構應當要求提出機關提供必要、完整、準確的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和價格認定必需的相關材料。提出機關對上述文書、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上應當載明價格認定機構名稱,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價格內涵(被盜財物所處不同環節、區域及其他特定情況的價格限定),價格認定基準日,提出機關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稱和份數,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內容。如,農產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長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種、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環節(產品收購、儲運、批發、零售等)等環節的價格;工業品的價格內涵包括生產過程(在產品、產成品等)、流通過程(出廠、儲運、總經銷、分銷、批發、零售)、回收過程等環節的價格。

第五條  被盜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滅失狀況進行價格認定:

(一)實物因揮霍、丟棄、隱匿、毀壞、發回等原因導致提出機關無法提供的;

(二)查驗日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況和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

(三)無法確定基準日實物狀況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被盜財物滅失的,除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要求提出機關在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中明確被盜財物具體購置時間(啟用時間)、購置價格;在基準日的實物狀況,包括新舊程度、使用情況(使用強度、使用環境、是否正常使用)、維護保養情況、鮮活程度等;成分、含量、保質期限、質量等級、是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等影響價格的因素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認定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一)被盜財物為人民幣、外幣、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以及其他提出機關可以直接確認價格的財物;

(二)被盜財物為國有館藏文物,珍貴、瀕危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穢物品,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核材料等不以價格數額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物品;

(三)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且不能通過文字、照片等材料全面準確反映其名稱、數量、規格型號、真偽質量、實物狀況等影響價格重要因素的。

第八條  價格認定人員應當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

(一)被盜財物為工業品的,應當對品名、規格型號、制造廠家、出廠日期、購置日期、技術指標、質量等級、保質期限、外形尺寸、數量(重量)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并確認其基準日的狀態;應當根據磨損程度、損壞程度、維護保養狀況、物理形狀變化、操控性能、配置狀況、功能適用狀況等因素,確定成新率;

(二)被盜財物為農產品的,屬于種植產品,應當對立地條件、栽培面積、品種、生長勢、生長周期具體時段、生長發育階段、正常產量、品質、成品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屬于養殖產品,應當對種類、品系、養殖條件、面積、規模、用途、出欄率、產品周期、生長時間、生長發育階段、主產品和副產品正常產量、仔畜死亡率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三)被盜財物為書畫、文物、珠寶玉石等需要進行真偽、質量等檢測的,應當結合提出機關提供的真偽、質量檢測證明,對作者、創作年代、作品質量、歷史價值、規格尺寸、品相以及品牌、重量、材質、顏色、凈度等級、工藝水平和配件等進行查驗或者勘驗;

(四)進行查驗或者勘驗時,應當注意區別查驗日或者勘驗日與價格認定基準日時實物狀況可能存在的差異。

第九條 被盜財物已經滅失,無法進行實物查驗或者勘驗時,對于該財物屬于某設備(設施)的組成部分的,可對設備(設施)剩余部分進行查驗或者勘驗,結合查驗或者勘驗情況確定被盜財物狀況。

第十條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提出機關,由其修改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補充材料或者對相關情況予以書面確認。必要時,可以按照相關規定中止或者終止價格認定。

(一)查驗或者勘驗的實物與提出機關提供材料不符的;

(二)被盜財物已經滅失,以及查驗或者勘驗日實物狀態與價格認定基準日相比發生重大變化,提出機關不能確定價格認定基準日實物狀態的;

(三)提出機關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技術、真偽等檢測報告或者鑒定意見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機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能達到價格認定基本要求的。

第十一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采取市場法、成本法、專家咨詢法等方法。

根據價格認定目的、被盜財物類別、狀態、價格內涵、可以采集的數據和信息資料情況等因素,選擇一種或者幾種價格認定方法。采用多種認定方法時,應當綜合考慮不同方法的測算思路和參數來源,分析每種方法對應結果的合理性,最終確定價格認定結論。

第十二條  具備充分發育的交易市場,能夠搜集相關交易實例和正常價格信息的,應當優先選用市場法。

在價格認定過程中,應當選擇可以修正調整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實例作為參照;相關因素調整時,單項因素修正一般不應超過20%,綜合修正一般不應超過30%。

第十三條  具備可以采用的成本資料,能夠取得被盜財物重置價格和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或者成新率等指標的,可以采用成本法。

查驗或者勘驗確定的成新率與通過年限測算的成新率有差異時,應當綜合分析確定成新率。接近經濟使用年限上限,或者雖然超過經濟使用年限但尚能正常使用的,成新率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被盜財物屬性特殊、專業性強,難以采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進行價格認定時,可以采用專家咨詢法。

在運用市場法和成本法過程中咨詢有關專家的,不屬于專家咨詢法。

第十五條  被盜財物價格認定一般按照市場價值標準,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內容和調查掌握的資料情況進行測算:

(一)生產領域的產品,產成品按照出廠價計算;在產品按完工程度比照產品的出廠價格折算;自制生產資料按照生產企業的合理生產成本測算;

(二)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相同或者近似的同類商品的中等價格測算。其中:

1.專供外銷商品,國內無銷售的,按照離岸價測算;

2.進口商品,國內市場可以采集到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按照該價格計算;無法采集國內市場價格但是可以采集到國外市場相應價格的,按照國外價格考慮基準日匯率及各項進口稅費測算;國內外均無法采集同類物品相應價格的,可以通過比較質量、功能、性能和品牌等因素綜合推算。

(三)農產品,根據價格認定委托書、協助書載明的價格內涵,按照同類同等級產品的中等價格測算;

(四)珠寶玉石和貴金屬制品,根據工藝、品質、品牌等,按照與其相當的經銷商店或者專業市場的中等價格測算;無銷售的,可以采用成本法或者專家咨詢法測算,不考慮新舊因素;

(五)民間收藏的文物,按照國有文物商店、文物市場的中等價格或者文物拍賣企業的拍賣價格,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六)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照市場銷售價格測算;無銷售的,根據原始銷售金額、發行數量、發行年代、品相和近似的收藏品、紀念品市場行情,結合專家咨詢意見測算;

(七)特殊用途的專用物品,根據相關機構、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專家提供的同類物品價格進行測算;

(八)殘次品,有使用價值的,比照合格品價格折算;廢品或者不具備原有使用價值但是可以回收利用的物品,可以按照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的收購價格測算;既無殘值又無使用價值、無法回收利用的,認定其價格為零;

(九)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被盜財物,按照規定的報廢價格計算。

(十)被盜財物是偽劣商品或者侵犯知識產權商品時,按照其實際價值認定。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對于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的行為人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綜合騙取醫?;鸬臄殿~、手段、認罪悔罪態度等案件具體情節,依法妥當決定。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的行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對非法收購、銷售有關藥品的行為人定罪處罰。

對于第一款規定的主觀明知,應當根據藥品標志、收購渠道、價格、規模及藥品追溯信息等綜合認定。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

1.“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钡认嚓P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2.“套路貸”與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3.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二、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4.實施“套路貸”過程中,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在實施“套路貸”過程中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5.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為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組織發送“貸款”信息、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

(4)協助制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5)協助辦理公證的;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

6.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已經著手實施“套路貸”,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據相關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釋規定,按照已著手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認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與未遂部分分別對應不同法定刑幅度的,應當先決定對未遂部分是否減輕處罰,確定未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再與既遂部分對應的法定刑幅度進行比較,選擇處罰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從重處罰;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從重處罰。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套路貸”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實施“套路貸”而交付給被害人的本金,賠償被害人損失后如有剩余,應依法予以沒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將違法所得的財物用于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第三人明知是違法所得財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無償取得或者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3)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違法所得財物的;

(4)其他應當依法追繳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于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9.對于“套路貸”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10.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對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三、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

11.“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為實施“套路貸”所設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簽訂地、非法討債行為實施地、為實施“套路貸”而進行訴訟、仲裁、公證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所在地,以及“套路貸”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的支付地、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黑惡勢力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偵查:

(1)一人犯數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4)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直接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

五、關于正確區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與詐騙罪的界限。在辦理涉“兩卡”犯罪案件中,存在準確界定前述三個罪名之間界限的問題。應當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內容和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確定其行為性質。以信用卡為例:(1)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論處。(2)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3)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僅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未實施其他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論處。

六、關于《意見(二)》第三條的理解適用。為嚴厲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犯罪,該條規定,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司法適用時,要注意把握以下三個要求:(1)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參加了境外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且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了具體的詐騙犯罪行為;(2)行為人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30日以上,應當從行為人實際加入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日期開始計算時間;(3)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是指基于客觀困難,確實無法查清行為人實施詐騙的具體數額。在辦案中,應當首先全力查證具體詐騙數額;在詐騙數額難以查清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還應當查證發送詐騙信息條數和撥打詐騙電話次數,如二者均無法查明,才適用該條規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實施“碰瓷”,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騙取保險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以保險詐騙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于跨境賭博關聯犯罪的認定

(一)使用專門工具、設備或者其他手段誘使他人參賭,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網上開設賭場,人為控制賭局輸贏,或者無法實現提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詐騙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部分參賭者贏利、提現不影響詐騙犯罪的認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02年)公安部關于對偽造學生證及販賣、使用偽造學生證的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三、對使用偽造的學生證購買半價火車票,數額較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以詐騙罪立案偵查;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一)項的規定以詐騙定性處罰。

(201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4.金融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和犯罪數額的計算。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于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條  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的犯罪分子通謀的,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的共犯論處。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第二款 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對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偵査、起訴、審判。對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實際所得借款以外的虛高“債務”和以“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額外費用,均應計入違法所得。對于名義上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實際上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后續犯罪所使用的“借款”,應予以沒收。

(2021年)國家醫保局、公安部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

四、健全查處騙取醫?;鸢讣f作機制

(一)深化移送案件查辦協作。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行刑銜接聯絡人機制,協同做好移送案件的查處工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應當移送的案件,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醫保信息、佐證材料和政策依據等;對案件移送和查處過程中,發現可能逃匿、轉移資金和銷毀證據等情況,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緊急措施,必要時雙方協同加快移送進度,依法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騙取醫保基金案件查辦力度,及時追繳違規使用的醫?;鸩⑼嘶蒯t?;饘?,對幕后組織操縱者、骨干成員、職業收卡人、職業販藥者要堅持依法從嚴處罰,對社會危害不大、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從輕處理,對認罪認罰的醫務人員、患者依法從寬處理。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傳播艾滋病病毒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五)詐騙罪。出售謊稱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刑法‘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中的‘軍人’是否現役軍人”問題的答復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屬于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該罪要求冒充的對象必須是現役軍人。如果是冒充非現役軍人,依法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但行為人如果以此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構成詐騙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招搖撞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二、冒充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領導干部的親屬、 身邊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軍隊 形象和威信或者詐騙手段惡劣、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偽造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其他領導干部的題詞、 書法、繪畫或者合影照片、音頻、視頻等,騙取公私財物,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軍人招搖撞騙,同時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 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五)依法嚴懲詐騙、聚眾哄搶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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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會會員,江蘇省律協會員,南京律師協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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