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律師辯護專業(yè)知識大全
發(fā)表時間:2024-10-18 09:19:13 來源:刑事律師網(wǎng) 閱讀: 860次《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50萬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年)入庫編號2023-03-1-099-001案例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可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把握:1.行為人負有特定職責是前提條件。行為人的職務是認定嚴重不負責任的前提條件,沒有職務之名便沒有“嚴重不負責任”之說,要把握“職務”與“責任”的對應關系,結合職務、職責、職權,本著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認定是否存在不負責任及其程度。2.注意義務的重大違反是“嚴重不負責任”的本質屬性。在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中,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要謹慎注意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避免被詐騙的特殊注意義務。3.“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成立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該因果關系的認定應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通過分析失職行為及介入因素原因力的大小進行綜合判斷。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十四條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chǎn),停業(yè)、停產(chǎn)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jīng)營活動的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guī)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犯罪是否以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犯罪為要件的意見
認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應當以對方當事人涉嫌詐騙,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司法機關在辦理或者審判行為人被指控犯有上述兩罪的案件過程中,不能以對方當事人已經(jīng)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認定本案當事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前提。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只要認定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jīng)涉嫌構成詐騙犯罪,就可依法認定行為人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而不需要擱置或者中止審理,直至對方當事人被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構成詐騙犯罪(參見《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總第15輯)。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七、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jīng)營活動的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大量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的解釋
國有公司、企業(yè)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yè)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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