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種子罪律師辯護大全
發表時間:2024-10-18 08:27:5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4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 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2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 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10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50萬),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規定之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024年)生產、銷售偽劣化肥,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行為的定性: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未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024年)酒泉市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證據不足的,可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需要滿足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條件。實踐中,因受制于農時、土壤、天氣和種植水平等復雜因素,部分案件難以對使生產遭受損失的情況作出認定,故難以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偽劣種子,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可依法適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二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十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涉種子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種子制假售假犯罪。對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種子冒充合格的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
對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種子行為,因無法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等原因,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裁判效果。實施涉種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針對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農作物種子實施的,曾因涉種子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年內曾因涉種子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受雇傭或者受委托參與種子生產、繁殖的,要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準確適用刑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七、依法解決鑒定難問題,準確認定偽劣種子。對是否屬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種子,或者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依據具有法定資質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檢驗報告,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出具的田間現場鑒定書等,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2021年)種子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一)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帶有國家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二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農藥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假農藥:
(一)以非農藥冒充農藥;
(二)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
(三)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以及未附具標簽的農藥,按照假農藥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
(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
(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
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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