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特征
發表時間:2021-03-19 12:04:31 來源:南京刑事律師網 閱讀: 2290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師網的陳明帶來主題是關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特征,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特征結合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界定,我們認為在理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應把握以下特征:
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本制度得以運行、實施首先應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一旦經過公安、司法機關的審查和確認,自愿認罪可以產生特定的法律意義,其獨特的價值在于可以幫助司法機關在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中作出合理的選擇,也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獲得相對有利的訴訟處境,包括程序上意義的和實體意義上的。因此,本制度實施的關鍵首先在于準確地判斷是否存在自愿認罪這一情形。
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一種融合了認罪確認、快速辦理、激勵機制等要件于一體的制度。誠然,自愿認罪是本制度的前提,但本制度得以有效實施還有賴于其他要件的推動,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快速辦理和激勵機制。如果認罪沒有一定的激勵機制并且依舊需要經歷漫長的訴訟流程,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可能會缺乏認罪的動力,進而本制度也難以實施。因此,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后,應當有一個完整的制度應對,即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審查確認,然后給予較輕的處罰。
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合作型司法在我國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體現。在傳統的對抗性司法中,為了確認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刑事責任如何認定,控辯雙方會充分地展開對抗,程序公正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則體現了合作型司法的基本特征,由于被追訴方的自愿認罪,訴訟程序的對抗性大為降低,控辯雙方都因此獲得了相應的訴訟利益,訴訟效率也得到了一定的提升。
四、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該體現出一定的經濟性。通過刑訴法的修訂,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完善,但其適用仍顯僵化,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案件積壓問題和司法資源緊張的問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雖然本質上建立在合作型司法的基礎上,但政策倡導者的初衷仍有借此以提高訴訟效率和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之意,故而它也體現了一定的經濟性要求,否則它將失去生命力和活力,也將會受到司法界的排斥。因此,在構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它的經濟性必須得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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