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先決條件有哪些
發表時間:2014-11-14 08:11:0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6次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先決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機關為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案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采用何種方式審判和刑事辯護律師如何審判屬于人民法院審判職權的范圍,規定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體現。人民檢察院具有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議權。提起公訴前,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的條件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書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對于最終是否適用簡易程序,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被告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對人民檢察院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考慮。
決定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同意是一個必要條件。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前,應征求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不同意的,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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