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條件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發表時間:2014-11-14 08:08:38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558次
符合哪些條件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根據本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屬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一罪或者數罪可能被宣告判處的刑罰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單處剝奪政治權利、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
2.案件必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即指人民法院根據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認為案件事實簡單明確,易于審理,定罪量刑的證據客觀全面,足以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明確的是,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并不需要證據確實,證據確實需要在法庭審理中認定。
3.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即被告人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如果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細節提出異議;或者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對罪名認定提出異議的,不屬于不認罪,仍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庭審中應針對被告人有異議的部分重點調查、辯論。
4.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即被告人在了解了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和適用該程序可能導致的后果后,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了解的內容應是刑事訴訟法關于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如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等。也就是說,被告人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自己所犯罪行的情況進行考慮和權衡,尤其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對自己是否公平、有利,做出最后的選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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