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具體工作
發表時間:2023-08-09 17:18:1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486次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具體工作
一、閱卷
1.復制案卷材料
現在檢察院都會把案卷材料掃描,制成電子版,拷貝到光盤里交給律師。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拿到全面的材料,不要有遺漏,特別是退補重報的案子,每次補充偵查的材料,都要及時去案管部門領取。
若不放心的話,最好是當案卷移送法院后,去核對一遍。核對的方法是先數案卷有多少本,再把每一本的目錄拍照,帶回去與你已經拿到的案卷目錄相對照,確認案卷的完整性。
只有保證案卷完整,你才能與公訴人同頻。否則,你的辯護有可能就是一個笑話。還會被公訴人、法官,甚至當事人所鄙視。
2.制作閱卷筆錄
要求體現如下事項:
(1)現有證據能認定的事實。
即你看完案卷以后,你認為有證據證明的事實有哪些。需要列出事實,再摘錄出相關證據。
(2)存疑的事實。
即當事人所述的待證事實和《起訴意見書》認定的但證據不足的事實。
一般來說,拿到案卷材料后,先把《起訴意見書》打印一份,帶去會見當事人。讓他看看《起訴意見書》,問他對《起訴意見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有沒有什么異議。
如果有異議,要求其說出具體的異議,以及理由,直至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然后,再問當事人,除了《起訴意見書》以外,還有什么對其有利的事實沒有。若有,也要求其說出具體的事實,以及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3)需要核實或者調取的證據。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或者閱卷中發現的證據線索,進行調查取證。
對于律師無法取得,或者不方便自己去取的證據,可以申請檢察院去調取。若檢察院不調取,到審判階段再申請法院調取。
(4)確定辯護方向,歸納辯護觀點。
閱卷、會見和調查取證后,應當對案件要有一個比較清晰的認識,并確定案件的辯護方案。
有了辯護方案后,要與當事人溝通,征求其意見,然后要向委托人通報你對案件的看法,以及你的辯護方案。
(5)需要在公訴階段解決的其他問題。
比如,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退贓,退賠,與被害人和解,認罪認罰,等等。
3.善于借用工具
俗話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現在是信息時代,要善于借助科技工具幫助我們提高工作效率。
比如,熟練掌握各種辦公軟件的應用,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二、會見
審查起訴階段的會見,主要向當事人了解如下事項:
1.其對《起訴意見書》所指控事實的異議,以及能證明其異議成立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2.除《起訴意見書》所述事實外,還有沒有其他有利于當事人的事實存在,以及能證明該事實成立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
3.其供述是否屬實,以及不屬實的原因。
4.從犯、未成年、自首、立功、退贓、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酌定從輕情節。
5.有無非法證據排除情形。
若有,需要律師單獨做一份《會見筆錄》,且要當事人盡量提供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為下一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做準備。
三、取證
1.物證、書證
要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關于收集物證、書證的法律程序和具體要求辦理。
2.證人證言
收集證人證言,除了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外,還需要特別注意安全。
一般來說,偵查機關沒有找過的證人,比較安全。或者偵查機關雖然找過,但律師查證的是《詢問筆錄》中沒有記載的內容,也比較安全。
如果是偵查機關已經找其作過證,律師欲通過向證人取證,推翻其原證言,而原證言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時,律師應當特別小心,這種情況風險最高。
針對這種高風險的證人,建議律師不要同證人接觸,待審判階段時申請其出庭作證。
3.申請調取證據
對那些律師無法取得,或者不方便去取的證據,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取。
4.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
經請教鑒定專業人士,發現鑒定確有錯誤,或者不足之處,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不利于當事人的影響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補充鑒定。
如果鑒定出現錯誤,反而對當事人有利,那么當然不必申請重新鑒定了。
有人說,律師不需要“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嗎?
當然需要。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種規定是非常正確的。
不過,在刑事辯護中,辯護律師不能做不利于當事人的事情。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從上述規定可知,如果案件中出現了有利于當事人的錯誤,辯護人沒有法定義務指出其錯誤。相反,辯護律師還有保密義務。
四、出具《律師意見書》
律師經過閱卷、會見和調查取證以后,應當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判斷,提出辯護方案。
經與當事人、委托人就辯護方案達成一致意見以后,需要向檢察機關提交《律師意見書》,在審查起訴階段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其實,刑事辯護就是一場阻擊戰,每一個訴訟環節都是一道防線。
比如,審查批準逮捕階段,偵查終結前,審查起訴階段,補充偵查階段,審判階段等。每一個訴訟環節都有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到利益。
當然,這需要辯護律師,既要熟悉每一個環節的辯護工作,也要有把控全局的能力,知道在什么環節,更有利于為當事人爭取什么利益。
1.審查起訴階段出具《律師意見書》的目的。
(1)不起訴
如果案件符合不起訴條件,律師應當盡力爭取對當事人不起訴。若能作不起訴處理,則當事人未來沒有犯罪記錄。大多數當事人,特別是公職人員,是很看重這個的。
因為一旦被判處刑罰,公職人員就會被開除。其他人員有犯罪記錄,可能會給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2)減少罪名或者減少犯罪事實
大多數案件,雖然最終會提起公訴,但若能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減少罪名,減少犯罪事實、犯罪金額,那也是階段性的勝利。
(3)重罪變為輕罪
如搶劫變成搶奪,貪污變成職務侵占等。
(4)從輕、減輕情節的認定
如爭取認定自首、立功等。鑒于審判階段,當事人是否會翻供,尚未可知,公訴人一般不會在《起訴書》里明確認定當事人有自首情節。但《起訴書》中會說“被告人系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5)改變強制措施
有些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有可能為當事人爭取到變更強制措施的有利態勢。
一般來說,審查起訴階段被取保的當事人,審判階段判決適用緩刑的可能性有80%以上。
2.注意:審查起訴階段,同公訴人談案件證據問題,一定要慎重。
昨天我說的那件妨害公務案,我當時想爭取不起訴,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我就提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意見。
但可能因被害人系某區政法委書記的兒子,估計檢察院不方便做不起訴處理,所以我一提意見,就退回補充偵查,本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最終還是訴到了法院。
這么一來,當事人在看守所被羈押的時間反而變長了。如果我不提意見,檢察院不退補,當事人被羈押的時間可能還短一些。
另外,有些證據問題,審查起訴階段提出來,公訴機關經退補就完善了,反而不利于審判階段的辯護工作。
如果在審判階段質證、辯論時提出來,可能會獲得法院的從輕量刑。因為法院對證據有瑕疵的案件,往往量刑時會考慮從寬,有時候從寬的幅度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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