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傳喚的適用的規定是什么
發表時間:2022-10-14 08:13:3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22次1、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2、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強制傳喚需要誰批準
強制傳喚應當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強制傳喚是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使用強制方法將其帶至公安機關或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傳喚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的,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其中證明文件包括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法律依據
強制傳喚的適用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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