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盤問后是否可以繼續傳喚
發表時間:2022-10-14 08:16: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319次繼續盤問后不一定可以繼續傳喚,這是由于《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僅規定了,若適用傳喚就不得繼續盤問,沒有規定繼續盤問后,是否可以繼續刑事傳喚。如果結束繼續盤問時間沒有超過二十四小時,公民機關認為有必要,可以傳喚當事人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調查。
繼續盤問和傳喚的區別
1、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2、繼續盤問,是指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后,發現具有法定情形而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進行盤問的措施。繼續盤問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歸口管理,繼續盤問工作由人民警察執行。嚴禁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從事有關繼續盤問的執法工作。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三條: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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