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是否必須立案
發表時間:2022-10-14 08:09:0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19次刑事傳喚不一定要必須立案。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在不立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有權力對于犯罪嫌疑人傳喚到指定的地點進行問詢,但是在傳喚的時候相關部門必須要出具證明文件。如果接到司法部門的傳喚證以后拒絕配合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拘傳和傳喚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行為,拘傳是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拘傳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傳喚就是通知,不具有強制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傳喚的方式有四種。
1、口頭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口頭責令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2、強制傳喚,是辦案人員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采取強制的方法將其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查證的行為。
3、傳喚證傳喚,也叫書面傳喚,是公安機關常的傳喚方式,即由執行人員將公安機關簽發的《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詢(訊)問查證的行為。
4、拘傳,是公安機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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