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可傳喚到異地嗎
發(fā)表時間:2022-10-14 08:07:1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014次新刑事訴訟法不可以傳喚到異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是不能跨省傳喚的,只能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而且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傳喚的時間不可以超過二十四小時,進行傳喚的時候要出示證明。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強制傳喚的時間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fā)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xù)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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